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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投标方案(354页)(2024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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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12 第一节 项目背景 12 一、法院介绍 12 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20 三、法院文化建设现状分析 37 第二节 项目需求分析 40 一、项目概况 41 二、设计施工内容 41 三、设计方案要求 41 四、设计制作要求 42 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43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43 一、人员配备基本原理 43 二、人员配备的原则 44 三、组织构架图 45 四、人员分配及资料表 46 第二节 人员岗位职责 50 一、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51 二、设计人员职责 52 三、施工人员岗位职责 56 第三节 项目人员管理 59 一、合理分配工作 59 二、建立激励机制 59 三、加强培训力度 60 四、改善工作环境 60 五、实行抱合作态度 60 六、 人员 具体 管理 细则 61 第四节 人员培训方案 66 一、培训总则 66 二、员工培训形式 70 三、员工培训管理 72 四、项目培训资源 73 五、工具管理与使用培内容 75 六、施工人员安全常识培训 76 第五节 培训各项表格 77 一、培训记录表 77 二 、签到记录表 79 第三章 拟投入设施设备方案 80 第一节 拟投入本项目设备配置情况 80 一、物资设备配备要求 80 二、机械设备的组织 80 三、准备原则 81 第二节 工具设备配备 82 一、使用工具一览表 82 二、工具设备日常检查标准 84 三、电动工具安全检查表 86 四、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9 五、安全帽佩戴规定 89 六、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91 第三节 雕刻机的使用 93 一、操作流程 93 二、雕刻机操作规范 95 三、雕刻机设备调试 96 四、雕刻机使用及维护办法 98 第四节 运输车辆配备及管理 104 一、施工、运输车辆配备 105 二、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05 三、施工车辆管理制度 112 四、车辆日常检查制度 113 五、车辆各项记录表 120 六、车辆日常维护保养 122 第四章 法院文化设计方案 128 第一节 法院文化建设服务流程 128 一、前期准备阶段 128 二、确定服务阶段 128 三、签订项目合同阶段 129 四、项目作业前期阶段 129 五、项目作业实施阶段 130 六、项目的普及阶段 130 七、后期的跟踪维护 131 第二节 法院文化长廊设计 131 一、一楼展板形式 132 二、二楼展板形式 132 三、三楼展板形式 133 四、局部装饰 133 五、四楼展板形式 134 六、五楼书画展板形式 134 七、步行梯墙面展板形式 135 第三节 法院 雕塑设计 136 一、法院雕塑设计意义 136 二、法院雕塑的造型特征 137 三、雕塑造型手法的运用 139 四、 法院 雕塑的设计理念 141 第四节 法院文化墙设计 143 一、法院便民服务宣传类 144 二、法院工作人员职责类 146 三、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类 147 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宣传标语类 148 第五节 法院浮雕墙设计 150 一、法院浮雕设计图一 151 二、法院浮雕设计图二 153 第六节 法院多媒体展厅设计 154 一、多媒体展项区域概述 155 二、多媒体展项内容规划 156 三、多媒体展项设计思路 156 四、多媒体展项设计内容 158 五、多媒体展项设备清单 162 第五章 法院文化建设施工方案 163 第一节 整体施工服务 163 一、 服务概况 163 二、 组织机构 163 三 、技术组织措施 165 四 、分项工程施工 168 第二节 文化长廊施工方案 182 一、布置说明 182 二、施工现场供水电 183 三、分项工程施工 184 四、施工测量 186 五、土方开挖 186 六、砼及钢筋砼结构施工 186 七、砖砌体施工 187 八、挡土墙施工 188 九、硬质铺装 188 十、院路施工 191 十一、苗木种植 192 十二、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 198 十三、养护 200 十四、绿地的给水施工 200 十五、给水工程施工 200 十六、电气工程 201 十七、坐凳及花池施工 201 第三节 不锈钢雕塑工艺流程 202 一、设计 202 二、图纸深化 202 三、制作小样 203 四、开片和标号 203 五、锻打 203 六、焊接 203 七、打磨 203 八、表面处理 204 九、包装、运输、安装 204 第四节 文化墙涂层施工技术 204 一、施工存在的问题 205 二、解决措施 206 三、施工方法改进 207 第五节 浮雕墙施工方案 208 一、基层质量要求 208 二、材料要求 209 三、技术准备 209 四、涂饰工具 210 五、施工要点 210 六、施工流程及工艺 212 七、质量标准 213 八、成品保护 213 九、应当注意的质量问题 213 第六节 安全文明施工 214 一、环境保护 214 二、文明施工 214 三、安全施工 215 四、临时设施 216 五、扬尘污染防治 216 第六章 售后服务方案 221 第一节 售后服务体系 221 一、目的 221 二、售后服务体系 221 三、售后服务方案细则 224 四、售后服务原则 229 五、项目实施组织机构设置 231 六、售后组织岗位职责 232 七、售后服务体系 232 八、售后服务内容 233 九、售后服务流程 236 第二节 售后服务承诺 236 一、售后服务承诺书 236 二、售后服务响应 239 第三节 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障 240 一、 保修期限与承诺 241 二、 维修程序 241 三、回访及维修 242 第七章 项目管理制度 243 第一节 档案管理制度 243 一、档案管理内容 243 二、档案管理部门 245 三、档案记录表格 245 第二节 人员管理制度 250 一、人员管理 250 二、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255 三、设计部管理制度 256 第八章 安全文明作业方案 264 第一节 安全作业方案 264 一、 安全管理指导思想 264 二 、安全目标 264 三、 安全 作业组织机构 265 四、建设安全保证一般规定 265 第二节 文明作业方案 266 一、文明建设的目标 266 二、文明 建设 组织机构 267 三、文明维保管理方案 267 四、文明 建设 措施 270 第九章 项目实施承诺及保障措施 271 第一节 项目实施承诺 271 一、项目进度承诺书 271 二、项目实施承诺书 272 第二节 项目人员承诺 273 一、项目负责人承诺 273 二、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承诺 274 三、设计人员承诺 275 四、工程技术人员承诺 277 五、施工人员安全承诺 278 六、机械操作人员承诺书 281 第三节 质量保障措施 282 一、质量目标 282 二、质量保证体系 283 三、质量保障措施 283 四 、设计合作 保障 措施 287 第四节 安全保障措施 288 一、组织机构 288 二、目的、目标、方针 289 三、建立各项保障制度 289 四、安全保证体系图 297 第十章 项目应急预案 298 第一节 应急总预案 298 一、应急预案原则 298 二、应急救援基本流程图 300 三、应急响应程序 301 四、应急 管理人员 301 五 、应急 物资 准备 303 六 、现场应急急救 知识培训 306 第 二 节 防台风 防汛 应急救援预案 320 一、 总则 320 二、抢险救援组职责 321 三、善后工作组职责 321 四、防台风、防暴雨、防汛工作流程 321 五、 施工保证措施 322 六、 质量环境保证措施 323 七、 雨季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324 八、 防台风、暴雨、防汛应急措施 326 九、 灾害性措施 327 十、 救护和疏散 328 十一、 台风、暴雨、潮汛 之后工作 328 第三节 项目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329 一、应急预案的组织管理 329 二、应急处理的设备和设施管理 331 三 、应急演练 334 四 、应急善后处理 334 第 四 节 机械伤害应急预案 335 一、应急措施 335 二、预防措施 337 第五节 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339 一、预防措施 339 二、应急措施 342 第 六 节 意外触电应急预案 346 一、预防措施 346 二、 应急措施 347 第 七 节 高空坠落应急预案 350 一、应急措施 350 二、预防措施 351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第一节 项目背景 一、法院介绍 (一)概念 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二)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2.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4.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对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1)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金融法院、石油法院、矿区法院等。 (1)军事法院 A.高级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南部战区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北部战区军事法院、中部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 C.基层法院——上海军事法院、南京军事法院、杭州军事法院、合肥军事法院、福州军事法院、长沙军事法院、广州军事法院、南宁军事法院、海口军事法院、昆明军事法院、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成都军事法院、拉萨军事法院、兰州军事法院、西宁军事法院、乌鲁木齐军事法院、呼和浩特军事法院、沈阳军事法院、哈尔滨军事法院、济南军事法院、北京军事法院、石家庄军事法院、郑州军事法院、武汉军事法院、西安军事法院、直属军事法院。 (2)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3)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4)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5)森林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延边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6)农垦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7)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太原中级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南宁铁路运输南宁法院。 (8)石油法院——辽河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 (9)矿区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6.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三)主要任务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商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以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四)工作原则 1.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被告人有权力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2.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3.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4.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五)管辖制度 1.死刑核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再审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3.回避制度 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4.监督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尝试将文化拓展到司法活动中,建立一种法院文化,也是法院发展的必然。如何用新的思维方式、新的有效载体营造一种浓厚的、先进的思想文化氛围,以先进的文化方向,建立一种法院工作的新格局,是当前研究的新课题,旨在将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层次。 法院文化,是法院审判工作以及日常工作的积淀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它来源于日常工作,又作为法院的上层建筑每时每刻在指导着工作的每个环节。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关乎着法院审判及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关乎着法院的发展。 (二)法院文化的内涵 1.法院文化的概念。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和管理等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化现象,是以法官为主体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特征,以追求法治为目标,凸显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等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2.法院文化的特征。 一是主体性。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的文化,是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它是法官的人化,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维系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决定着法官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影响着法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法律性。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缩影和代表,要突显法院自身的司法规律,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永恒的主题,要突显法官思维方式的非自主性和逻辑性,突出法官行为方式的程序性和相对封闭性,显示法官道德良知的崇高性和知识系统的专门性,展现法官审美情趣的严肃性和言谈举止的严谨性。 三是精神性。法院文化是精神的文化,重在发展内涵,增强素质,营造氛围,提高品位,展示形象,培育精神;重在培育一种体现法院根和脊梁、魂和神韵的精神,凝聚一种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力量,成为一种增强法官职业归属感、尊崇感和获取法院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公信度的表现方式。 四是特色性。法院文化以其法院特色而区别于公司文化、法院文化、军营文化等。前面讲到的法律性是其特色性的表现之一,此外不同地区法院的文化自有不同,即所谓的地域性,需要融入不同的区域背景、历史传统、人文因素等,以形成自己鲜明的个性。五是渐进性。法院文化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与积淀,不可急功近利,一蹴而就。它既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汇和融合,也是立志于献身法律事业的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动创造与弘扬,必须经过长期的启迪、教化、灌输与规范,必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培植和时间积淀,最后内化为一种习惯,升华为一种力量,形成为一种传统。 3.法院文化的构成。 法院文化由四个层次构成,即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表层的物质文化是指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以及包括干警着装、法官服饰、法庭的布局和装饰、法槌的使用、工作环境、办公环境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是法院文化最为直观的文化要素。浅层的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包括法院审判及管理工作中长期形成的习俗、礼仪、习惯、成文或虽不成文但已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等。中层的制度文化是即法院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其中包括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党风廉政、职业道德考评、审判纪律作风整顿措施等的确立和完善。这一层次是法院文化中规范人和物的行为方式的部分。深层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是法院文化的源泉,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管理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它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职业道德、工作目标、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它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决定着其他三个层面的文化,而其他三个层面的文化则反映和强化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 4.法院文化的内容。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蕴含了“公正、平等、中立、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丰富的内容。公正即公平正义,它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所在,是法院最珍贵的公众形象,是法官的毕生追求。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一种理想而被倡导和追求。平等即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化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意识,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立是指审判权作为居中裁判性的权力,在法律上处于一种中性的、超然的状态,它要求法官在解决矛盾纠纷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惟法律马首是瞻,始终保持居中裁判地位和公正形象。文明即司法文明,它体现了一种进步,一种境界。法院是最文明、最民主、最讲理的地方,法官理应成为最文明的人、最高素养的人。 高效即增强效率意识,自觉将执法活动与社会节奏相协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把效率要求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敬业即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纠纷冲突的终局裁判者,司法工作维系着社会的安全、人民的福祉,容不得半点的疏忽和马虎。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没有对事业的执着和热爱是做不到的。关怀蕴涵了“人本主义”的现代管理理念。对外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化解民怨,保障民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对内要注重情商管理艺术,发挥“情感的力量”,以情感人,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干警,要善于用伟大的事业凝聚人心,用崇高的精神鼓舞人心,用真挚的情感滋润人心,用适当的待遇吸引人心,把情商管理贯穿于法院管理的始终。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必然性 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社会经济形态上升到一定层次的必然反映,具有无穷的生命力与竞争力。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其自身发展进步过程中的一种必然反映,法院文化建设自然成为法院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对于改善欠发达地区法院现状,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实现“勇争一流”的跨越式发展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1.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加快推进的必然选择。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社会。法文化的基本特点是礼法并重,以礼为主,强调礼治,具有“明德慎罚”、“出礼入刑”、“德主刑辅”这样一些浓厚的儒家伦理化色彩;重视德治,以德为主,重调解、息事宁人、平争止讼;实行人治,皇权至上,法自君出,重群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体系不分。除了中央设置有功能相对单一的司法机构外,地方一般没有设置单一的司法机构,地方司法权一般由行政部门来执掌,司法和行政机关高度合一。 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文化具有浓厚的盼清官、盼明君的民众期望,谈不上有什么民主法制的传统,法律被看成是不好的东西,普通百姓不喜欢法律,在这种法文化的熏陶下,法文化体现的是道德文化,追求的是秩序与和谐,强调的是打击与惩罚,在这种历史语境中不可能有法院文化建设问题。民国期间,仿照西方体制,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但也是昙花一现。解放后,由于计划经济和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特别是文革十年动乱,法律被政策取代,司法被严重异化,也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文化建设。改革开放尤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才开始显现。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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