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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安置投标方案(227页)(2024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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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安置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7 第一节 房屋征收 7 一、房屋征收 7 二、具体流程 7 三、征收主体 8 四、征收程序 8 五、房屋征收法定条件 10 第二节 房屋征收安置 11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1 二、总则 11 三、征收决定 12 四、补偿 15 五、法律责任 18 第 三 节 房屋征收政策 19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19 二、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程序 28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31 四、征收安置中的难题与对策 34 五、管理规定 36 六、监督与奖励 43 第 四 节 项目需求分析 44 一、项目概况 44 二、项目范围 45 三、项目要求 45 第二章 项目整体服务计划及组织机构 47 第一节 项目工作计划 47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47 二、工作计划 48 三、土地征收工作的各个阶段 48 四、土地征收实施流程 53 第二节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6 一、公司征收管理分配示意图 57 二、职能分配 57 第三节 人员管理培训 59 一、征地人员工作制度 59 二、征地人员管理制度 63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 64 四、人员考核办法 68 第三章 房屋征收测绘实施方案 70 第一节 测绘操作过程 70 一、测绘技术依据 70 二、实施方案 71 三、测绘工作流程与方法 73 四、实地调查的工作程序 81 第二节 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 84 一、成果质量控制要求 84 二、成果质量检查要求 85 三、测绘资质管理体系 87 四、测绘周期承诺 88 第三节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94 一、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制度 94 二、技术设计书审批制度 96 三、测绘生产过程、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97 四、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99 五、测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01 六、测绘生产质量奖惩制度 102 七、测绘生产人员培训、岗位管理制度 104 八、客户服务制度 105 九、质量检验人员考核制度 105 十、房产测绘服务承诺制度 106 第四章 项目评估实施方案 108 第一节 评估方案 108 一、统一相关技术参数选取,统一解释口径 108 二、项目拆迁评估工作流程 109 三、技术方案 114 四、确定组织方案 121 五、评估小组 121 六、作业时间 123 第二节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方案 123 一、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123 二、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125 三、标准样本住宅的条件设定及可比实例选择的具体要求 127 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31i)修正说明表 130 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K32i)修正说明表 137 六、非营业用房及其成本法评估说明 143 七、房屋成新因素确定表 147 八、营业用房收益法评估应用说明 153 九、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指导价及其它补偿标准 156 第五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77 第一节 征收补偿标准 177 一、征收范围 177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77 三、征收补偿的依据及原则 177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奖励办法 178 五、征收补偿标准 178 六、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排 186 七、搬家(迁)补助费 187 八、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188 九、室内装修补偿 189 十、安置用房的基本装修标准 189 十一、华侨房屋 191 十二、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 191 十三、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191 十四、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192 十五、争议的解决 192 十六、补偿异议 192 十七、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表 192 第二节 房屋征收安置房分配方案 196 一、适用范围 196 二、安置房源情况 197 三、安置房选房原则 198 四、安置房选房前资格选房人的登记确认工作 199 五、安置房选房工作组织 201 六、安置房选房办法时间表 203 七、安置房选房办法释疑 204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07 九、附件 209 第六章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 211 第一节 房屋征收档案手续 211 一、进行征收档案移交的相关要求 211 二、进行房屋征收档案移交时候的流程和时限 211 三、进行方案移交时候的相关手续 211 四、房屋征收完善档案收集清单 212 第二节 档案岗位工作职责和制度 213 一、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213 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 214 三、电子文档管理制度 215 四、专门档案管理制度 216 五、档案利用制度 216 六、档案保管制度 217 七、档案鉴定制度 218 八、档案室清洁卫生制度 218 第七章 应急服务方案 220 第一节 应急指导 220 一、指导思想 220 二、编制依据 220 三、适用范围 220 四、事件分级 220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职责 222 一、组织机构 222 二、组织职责 222 三、预测预警 224 第三节 房屋征收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225 一、突发事件 225 二、现场处置 226 三、善后工作 227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第一节 房屋征收 一、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二、具体流程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主体 1.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2.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四、征收程序 1.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修改和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补偿资金验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调查登记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8.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五、房屋征收法定条件 1.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节 房屋征收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总则 1.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3.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4.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5.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7.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三、征收决定 1.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7.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8.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补偿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5.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6.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7.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8.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9.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1.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1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法律责任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三 节 房屋征收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一)测绘工作的重点分析及措施; 1.本项目工作的重点: (1)全面做好宣传、动员、培训工作。 (2)认真收集权属信息、房产信息、土地合同等资料,扎实推进摸底调查阶段工作。 (3)逐一对每个每土地权属方,房产所有方做全面的入户调查,确保地块、房产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5)逐一对每块地进行权属核查,确保地块的权属界线准确无误。 (6)把好审核公示关,确保相关数据及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后期工作返工。 (7)严格选择并使用数据库系统软件,并按软件要求进行数据入库。 (8)按规范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资料归档。 (9)根据项目所处位置,进行项目调研工作。 (10)项目实施前,及时和项目建设方做好技术、方案沟通,编写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11)根据工程规模、工期,配置足够的人员及设备。 (12)组建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部。 2.针对工作重点采取的措施: (1)建立具有较强执行能力的项目部 本测绘项目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工作协调难度大,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必须要建立一个经验丰富、有较强执行能力的项目部来承担此项工作。 我公司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特组建“XXXX测绘项目项目部”,派遣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具有较强执行能力的专业人员投入项目部中,依托我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确保项目按期、顺利、圆满完成。 (2)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流程 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流程和技术方法以及质量控制手段是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中标后,我公司将根据我公司实施该项目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作业流程,在当地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靠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有序实施。 (3)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及足够的人员,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 (4)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3.针对工作质量采取的措施: 按照我公司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服务承诺是以先进适用的技术、及时周到的服务态度为用户提供质量优良可靠的产品和服务,获得用户的满意及信任。工作中,我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服务质量: (1)我公司的实施方案必须获得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2)我公司严格按照我公司的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技术、质量、进度和安全环保进行控制,每一项产品均应达到优良级别。 (3)我公司的作业人员均需接受过程中的技术、质量、进度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项目部接受我公司的监督检查。 (4)我公司将建立与甲方的沟通渠道,定期或按要求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度,接受甲方的意见或建议。 (5)按照“三级检查、二级验收”制度,做好项目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6)为甲方提供后续的技术咨询及服务。 4.工作的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 (1)工序流程长,数据信息量大,确保每个环节处理的信息准确可靠是难 点XX测绘项目工作 需要涉及多道工序,每道工序涉及获采集的数据量巨大且信息相互关联,数据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必须保证每道工序的之间的无差错的链接才能顺利完成发证工作。 对策措施: ①每个岗位、每个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是有技术、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应进行培训; ②质量检查贯穿在整个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产品必须经过自检和互检才能提给下一个环节使用。 (2)项目涉及的面积大,工作内容多,时间紧,确保按时完成的难度较大对策措施: ①能否按时收集相关资料是影响工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必须争取在雨季来临之前完成。为此,我公司将及时和有关部门对接收集相关资料,能够确保完成; ②能否顺利完成入户调查是影响工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由于大部分棚区改造区域内人员外出打工及工作时间因素,家中无人或留守老人的情况较多,将影响入户调查的质量和工期。为此,我公司在项目开始前即要求测绘相关人员配合街道办管理人员及时联系在外务工人员,发放宣传单,使在外务工人员理解本项目的流程及要求,及早准备; ③能否收集较完善的基础资料是影响 质量和工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此,我公司将在中标后详细列出需要收集的资料清单,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进行收集。 ④要保证项目按期完成,需要做好详细的进度计划,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计划能够切合实际。当进度滞后时,应采取增加作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等措施。 (3)测绘精度要求高,作业难度大 对策措施: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照地籍测量及房产测绘有关规程规范认真执行,确保成果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4 )XX测绘项目涉及 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工作过程中需要与市里多个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协调难度大对策措施: ①紧紧依靠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挥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导地位开展工作; ②积极主动与各方进行沟通联系,争取配合支持; ③我公司的联系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这样才能信息沟通准确、及时。 (5)棚户区外出务工经商较多,不能及时进行入户权属确认对策措施: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城建部门登记以来的房产状况。 (6)实测土地面积与合同及原来的产权证书记载有出入对策措施: ①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实际测量面积”。 ②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街道办及相关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公示。 (7)人身仪器安全保障困难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解决措施:对进行该项目的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尊重当地习俗,遵守社会公德,和当地居民友好相处。在主要交通干道从事调查和测量的作业人员,穿戴有红、黄色标志背心,严格遵守城市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确保人身、仪器、车辆等安全。 (8)认识问题 大多数居民对棚户区的改造认识上存在不足,他们认为棚户区的改造就是棚户区的开发,政府要占用这块地或者政府将这块地出让给了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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