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服务方案
5
1、服务理念
:
5
1)依法操作
5
2)规范操作
5
3)对招标人全面负责充分维护招标人的利益
6
4)虚心接受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6
2、代理工作流程
:
7
1)依法接受委托
7
2)制定采购方案
7
3)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7
4)发布采购信息
8
5)发售招标文件
8
6)组织标前答疑会,协调解答供应商疑问
8
7)发布变更信息
8
8)评审专家抽取
8
9)开标
8
10)评标
9
11)督促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
10
12)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10
13)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10
14)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
15)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10
16)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履约事宜
10
17)立卷归档
11
18)接受质疑,答疑解惑
11
3、采购方式
12
3.1公开招标采购流程
19
3.2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
19
3.3询价采购流程
20
3.4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21
4、
评审方法
23
5、
评审委员会
28
6、
样品评审
47
7、
招标评审
49
8、
竞争性谈判评审
58
9、
询价评审
63
10、
定标(成交)原则
65
11、
评审现场
70
12、质疑与投诉处理
76
(二)专项小组成员
78
(三)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81
1、公司简介
81
2、公司章程
82
第一章 总则
82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82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83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83
第五章 股东及出资情况
83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86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90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91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93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95
第十一章 附则
97
3、组织构架
99
4、公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99
第一章 总则
100
第二章 录用
100
第三章 工作
102
第四章 待遇
105
第五章 休假
106
第六章 请假
107
第七章 加班
107
第八章 出差
108
第九章 培训
109
第十章 保密
110
第十一章 考核
111
第十二章 奖惩
112
第十四章 福利
116
第十五章 资遣
117
第十六章 生活与娱乐
119
第十七章 安全与卫生
120
第十八章 附则
120
5、工作管理制度
121
6、财务管理制度
123
7、项目管理制度
125
8、考核办法
131
9、开、评标工作方案
135
10、档案管理制度
140
11、保密制度
143
12、风险控制制度
149
13、人员配置方案及措施
152
14、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159
14.1进度计划表
159
14.2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163
15、质量保证措施
165
16、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168
17、合理化建议
174
18、廉洁从业措施
176
(四)
招标代理服务的风险防控
与应急方案
178
1、
关键环节风险防控方案
178
2、
突发事件(如遇疫情防控等)处理方案
182
3、
廉政保密方案
196
4、
个性化服务方案
203
(五)质疑投诉处理方案
208
1、
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的措施
(避免质
疑投诉)
208
2、质疑
投诉
处理方案
213
(
一
)服务方案
1、服务理念
:
1)依法操作
我公司保证在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规范操作。
2)规范操作
(1)程序规范
我公司保证招标代理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程序规范操作。
(2)内容规范
招标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件的格式以及内容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关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示范文本的规定,内容齐全。
3)对招标人全面负责充分维护招标人的利益
我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为招标人服务的角度,站在招标人的立场上充分维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应做到每份文件、每项工作均及时向招标人汇报。遇到重大决策性问题时,应从规范招标的角度协助招标人分析问题、出谋划策,直到问题的解决,达到招标人满意。
4)虚心接受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招标代理所涉及的行业及业务范围比较广,专业性强。做为代理机构要不断的学习领会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代理机构要向监督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等讨教学习,认真钻研,这样才能提高自身、团队的业主水平更好地为招标人服务,把监管部门和招标人交给的代理工作做的更好。
2、代理工作流程
:
1)依法接受委托
接受采购任务:通过采购人
的采购需求计划,了解
项目基本情况。
2)制定采购方案
根据采购项目复杂情况、选择的采购方式、是否采购进口产品等信息,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明确各工作环节,确定各环节工作职责、质量标准、时间节点和责任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3)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项目情况,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要符合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要科学合理地设定供应商准入条件,不得有歧视性和排他性。
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及供应商准入条件,必要情况下可组织专家论证,以求采购需求更加科学合理。
督促采购人及时确认招标采购文件。
4)发布采购信息
经采购人盖章确认的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在指定媒体进行发布。
5)发售招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已报名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标前答疑会,协调解答供应商疑问
按照采购信息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项目情况,组织标前答疑会,耐心解答供应商疑问,必要时协调采购人进行解答,或组织专家及相关当事人进行标前论证。
7)发布变更信息
如遇采购项目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8)评审专家抽取
在规定时间内,在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开标前打印专家名单。
9)开标
审核签到:组织供应商签到并与标书发售情况核对,与供应商报名信息核对,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密封投标文件;
开标仪式:公开投标供应商名单,当众验明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开启投标文件,按要求唱标,供应商确认相关信息;
对招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依法办理废标事宜,在指定媒体发布废标公告。依采购人申请,可协助采购人办理采购方式变更事宜。填写相关信息和变更理由说明,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10)评标
组织评审专家签到并核验身份;介绍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采购人代表、专家组成员;宣读评标纪律;组织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介绍供应商投标的基本情况;协助评标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诉求;做好评标记录;做好相关服务。
督促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对评审专家、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参与项目情况做出评价。
协助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
11)督促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
在提交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要督促采购人及时确认。
12)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经采购人确认后的采购结果,及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13)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提示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4)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采购人与供应商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5)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电子合同,向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纸质合同。
16)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履约事宜
在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履约事宜,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提醒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报。
17)立卷归档
按相关要求,将全部的采购文件和往来书函按采购项目整
理归档,妥善保存,至少15年,提倡实行政府采购电子档案。
18)接受质疑,答疑解惑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及时、耐心解答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种疑惑,宣传政策,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和认同。同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诉求。依法接受供应商质疑,对供应商质疑,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答复内容要客观准确,尽量详实。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流程图
3、采购方式
一、采购主要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
(5)单一来源采购。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物资达到一定规模、无保密要求的;
(2)供应商有一定数量、存在市场竞争的;
(3)物资通用性强、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的;
(4)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有时间保证的;
(5)可以以价格为基础做出中标决定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购的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交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八、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及其要求组织实施:
(1)成立由物资采购部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物资采购部门(单位)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7)物资采购部门(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九、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及其要求组织实施:
(1)成立由物资采购部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询价小组对物资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3)物资采购部门(单位)根据采购需求,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
(4)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物资采购部门(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军队物资采购部门(单位)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实施采购。
十一、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交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计划和合同价格;
(3)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4)成交、评标标准及确定成交、中标人的原因;
(5)废标的原因。
3.1公开招标采购流程
3.2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
3.3询价采购流程
3.4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4、
评审方法
一、
军队物资采购评审方法分为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及细则,根据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特点要求确定,并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
1
)
最低价法
,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经评审后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最低价法一般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者容易进行比较,价格可以作为主要评审因素的物资采购项目。
(
2
)
基准价法
,是指评审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评审,以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基准价,以基准价向下浮动一定比例(
3%
至
5%
)作为中标(成交)参考价的评审方法。采用基准价法评审,报价位于基准价与中标(成交)参考价之间,且最接近中标(成交)参考价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在基准价与中标(成交)参考价之间没有投标(报价)供应商报价时,以低于且最接近中标(成交)参考价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后,高于且最接近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高于且最接近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为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其余依次类推。
基准价法适用于市场资源充足,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作出明确技术规范的通用物资采购项目。
(
3
)
综合评分法
,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技术标准复杂、技术性能变量多、售后服务要求高的装备、机电产品、医疗设备等物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
30%
至
40%
,其他物资为
40%
至
60%
。其中,价格分值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报价)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价格得分
=
评审基准价
/
报价×价格分值”的公式计算。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需要对技术、服务、价格等因素进行重点评审的物资采购项目。
(
4
)
性价比法
,是指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报价)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以商数(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总得分=
B/N
。
B
为投标(报价)供应商的综合得分,
B
=
F1×A1
+
F2×A2
+……+
Fn×An
,其中,
F1
、
F2……F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
、
A2
、……
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
+
A2
+……+
An
=
1
)。
N
为投标(报价)供应商报价。
性价比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较高,价格难以确定,或者报价中可能出现物资技术档次差异较大的采购项目。
二、
采用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审时,一般不得去掉最低报价。经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最低报价或者重要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三、
投标(报价)供应商提供无条件免费赠与采购项目全部物资(采购项目附带的正常赠与物资除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是否接受。评审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价格分按满分计算;采用最低价法的,其价格视为最低价;采用性价比法的,其价格按照其他有效报价中的最低价计算;采用基准价法的,其价格按中标(成交)参考价计算。
投标(报价)供应商基于排斥竞争对手,故意扰乱市场,或者为获取项目后期可观经济利益等目的免费赠与物资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视其为恶意竞争,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四、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可以选用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进行评审。询价采购,一般采用最低价法进行评审。
5、
评审委员会
一、
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代表组成,
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重
大采购项目为
11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般采购项目是指单项
500
万元或者批量
2000
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重大采购项目是指单项
500
万元或者批量
2000
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参照以上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一般采购项目和重大采购项目标准(不得高于前款规定标准)及评审委员会人数。
二、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在评审前
2
日内进行,在纪检或者审计、财务部门全程监督下,依托军队物资采购网或者地方政府采购网,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评审专家时,抽中采购
单位
人员的,不得选用,应当另行抽取。
采购部门(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本部门(单位)物资采购项目的评审。参与物资采购项目咨询、论证或者采购文件编制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该项目采购评审。
三、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代表由采购部门(单位),一般为
1
人。评审专家回避或者缺席且候补专家不能到位时,可替补
1
名采购部门(单位)代表,但应当向评审委员会作出说明,并写入评标(审)报告。采购部门(单位)代表应当为从事采购工作
3
年以上的单位或者部门领导,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只承担商务评审,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四、
采购部门(单位)应当对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抽取过程及结果等情况做好记录,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者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存
档备查。
五、
评审专家和采购代表选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抽取或者确定。评审专家无法重新抽取,或者重新抽取不能满足评审工作时间要求的,评审改期进行,并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部门(单位)必须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报价)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部门(单位)应当将补抽专家或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改期进行的,采购部门(单位)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对投标(报价)文件等封存,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在监督下拆封。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前期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六、
除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评审或者替代评审。
七、
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1
)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
2
)根据评审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
(
3
)出具评标(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
4
)向采购部门(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
评审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1
)对采购项目有关情况及相应政策制度的知情权;
(
2
)对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等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的评审权;
(
3
)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
4
)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评审权;
(
5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
评审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
2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3
)拒绝参加违法、违规的采购评审活动;
(
4
)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
5
)参与评标(审)报告的起草;
(
6
)配合处理质疑、投诉事宜;
(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
1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军队物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2
)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部门(单位)统一保管;
(
3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办理;
(
4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需求部门(单位)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投标(报价)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审)报告,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
5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不得非法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
6
)在评审现场服从采购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
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和个人的财物或者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不得向采购部门(单位)征询确定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以及排斥特定投标(报价)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8
)评审结果确定后,除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情形外,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确需修改评审结果的,应当现场修改,并在评标(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十一、
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部门(单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确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干预开标、评审等工作。
十二、
在物资采购评审前
3
年内,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在物资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
1
)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
2
)担任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
3
)为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4
)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5
)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关系。
十三、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细则进行评审,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十四、
评审标准,由技术评审标准和商务评审标准组成。技术评审标准,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等因素;商务评审标准,包括产品价格、供应商信誉、业绩、财务状况、售后服务等因素。
技术、商务评审标准以及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内容,由采购部门(单位)依据本办法编制,并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予以适当调整。生产型供应商技术评审,重点评审供应商生产、制造、加工能力,包括供应商主要设施设备条件、技术力量、技术实施方案、质量控制等;销售型供应商技术评审,重点评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包括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参数满足、偏离情况,以及销售商自身的技术服务能力等。生产型、销售型供应商均可参与的采购项目,其技术、商务评审标准,采购部门(单位)可以结合采购项目特点综合考虑评审因素编制,或者按照销售型供应商评审标准编制。
十
招标代理服务投标方案216页.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