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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府智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投标方案(361页)(2024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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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府智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0 第一节 建设背景 10 第二节 建设依据 10 第三节 总体目标 53 第一条 审批流程再优化 54 第二条 审批层级扁平化 54 第三条 审批模式分段式 54 第四条 审批、服务标准化 56 第五条 审批、服务精准化 56 第六条 审批、服务便捷化 57 第七条 审批、服务平台化 58 第八条 审批、服务协同化 58 第九条 打造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60 第二章 需求分析 62 第一节 需求定义 62 第一条 需求活动目的 62 第二条 需求分析流程 62 第二节 用户分析 64 第一条 办事个人 64 第二条 办事企业 64 第三条 受理人员 65 第四条 审批人员 65 第五条 监管人员 66 第六条 系统管理人员 66 第三节 功能需求 66 第一条 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 66 第二条 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67 第三条 业务办理系统 67 第四条 审管互动平台 68 第五条 数据资源共享 68 第六条 数据交换共享平台 68 第七条 应用支撑平台 69 第八条 业务系统对接 70 第九条 智慧政务大厅 70 第四节 性能需求 70 第一条 系统架构 70 第二条 响应时间 70 第三条 并发访问 71 第四条 数据存储 71 第五条 连续运行 72 第六条 系统安全等级 72 第七条 安全性及容灾 72 第三章 总体设计 72 第一节 整体框架 73 第一条 系统架构 73 第二条 部署模式 74 第二节 技术路线 76 第一条 技术框架 76 第二条 框架说明 77 第三条 架构特性 78 第四条 应用技术 82 第三节 数据库设计 86 第一条 设计原则及特点 87 第二条 数据库设计步骤 90 第三条 开发工具 91 第四节 安全机制设计 94 第一条 身份鉴别 94 第二条 访问控制 95 第三条 安全审计 96 第四条 剩余信息保护 96 第五条 通信完整性 97 第六条 通信保密性 97 第七条 抗抵赖 97 第八条 软件容错 98 第九条 日志管理 98 第十条 日志统计 100 第十一条 日志分析 100 第五节 拓展性设计 100 第一条 前置数据库 100 第二条 数据服务接口 101 第三条 数据库中间件 101 第四条 业务服务接口 102 第五条 定制开发服务 102 第六节 性能指标设计 102 第一条 扩张能力 102 第二条 页面响应时间 103 第三条 并发响应时间 104 第四条 数据库容量 104 第五条 系统稳定性 104 第六条 系统安全性 105 第七条 系统恢复能力 105 第四章 建设内容 106 第一节 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 106 第一条 PC 端门户 107 第二条 手机 APP 服务平台 131 第三条 微信公众号服务平台 136 第二节 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177 第一条 统一业务受理系统 178 第二条 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系统 184 第三条 电子监察系统 226 第四条 政务数据决策分析 244 第五条 统一制证系统 256 第六条 标准化现场勘查系统 261 第七条 考勤考核系统 264 第八条 统一信息发布平台 269 第九条 政务服务运维监控 283 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291 第十一条 电子证照管理 302 第三节 业务办理系统 312 第一条 审批与服务业务系统 312 第二条 并联审批系统 322 第三条 在线身份验证 338 第四条 联合验收系统 342 第五条 四级联动审批 344 第六条 与其他系统集成 348 第七条 中介服务管理系统 352 第四节 审管互动平台 380 第一条 事后监管基础库平台 380 第二条 行政审批数据抄送 382 第三条 执法结果反馈 384 第四条 数据同步 386 第五节 数据资源库 388 第一条 事项信息库 388 第二条 办件信息库 390 第三条 办理过程信息库 390 第四条 办理结果信息库 390 第五条 电子证照信息库 390 第六条 监管信息共享库 391 第七条 诚信信息库 392 第八条 电子监察信息库 392 第九条 法律法规库 392 第十条 要件信息库 392 第十一条 模板信息库 393 第六节 数据交换共享平台 394 第一条 数据交换平台 394 第二条 资源目录管理 431 第三条 数据管理系统 445 第四条 数据共享系统 452 第五条 基础数据库管理 468 第七节 应用支撑平台 472 第一条 统一服务注册管理 472 第二条 统一组织架构管理 474 第三条 统一工作人员管理 474 第四条 统一用户管理 474 第五条 统一权限管理 475 第六条 统一身份认证 476 第七条 统一支付平台 476 第八条 统一单点登录 476 第九条 统一日志审计 477 第十条 统一通讯服务 477 第十一条 统一短信平台 478 第十二条 统一工作流引擎 478 第十三条 统一接口规范 479 第八节 业务系统对接 480 第一条 应用系统对接 480 第二条 业务数据资源对接 490 第三条 应用支持平台对接 514 第九节 智慧政务大厅 518 第一条 排队叫号平台 518 第二条 自助填报系统 522 第三条 触摸查询系统 524 第四条 楼层指引系统 526 第五条 电子样表系统 527 第六条 自助复印扫描 528 第七条 自助服务终端 530 第八条 帮办服务系统 533 第九条 双屏互动平台 536 第十条 智能机器人 538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平台 542 第十二条 智能检索平台 544 第五章 项目实施培训方案 555 第一节 项目实施方案 555 第一条 项目实施的方式和策略 555 第二条 项目实施的内容和阶段划分 556 第三条 技术文档提交 557 第二节 项目培训方案 559 第一条 培训目的 559 第二条 培训原则 560 第三条 培训对象 561 第四条 培训计划及方式 563 第六章 项目建设效果 566 第一节 群众办事更方便 566 第二节 政府决策更科学 566 第三节 部门审批更快捷 566 第四节 中心监管更高效 567 第五节 窗口运行更规范 568 第六节 社会监管更透明 568 第七章 项目安全保障 569 第一节 系统安全性的总体设计 569 第一条 安全性的体系结构 569 第二条 总体安全方案 570 第二节 数据存储级安全实现 572 第一条 数据库高可用性策略 572 第二条 数据备份策略 573 第三条 数据库备份策略 579 第三节 数据传输级安全实现 580 第一条 网络平台安全措施 580 第二条 网络隔离与访问控制安全 581 第四节 应用系统的安全措施 581 第一条 用户权限分级 581 第二条 应用软件系统安全 582 第三条 Internet 服务安全 583 第四条 基于 PKI 体系的应用级安全体系 584 第五节 系统平台级安全 587 第一条 软件和信息保护技术 587 第二条 操作系统安全 587 第三条 数据库安全技术 587 第四条 系统状态检查 589 第五条 网络计算机病毒防范技术的实现 589 第六条 网络工作站对病毒的防护 589 第七条 服务器病毒防治技术 589 第六节 管理级的安全 590 项目概况 建设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一网通办”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提升市民和企业获得感、满意度,切实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大同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与促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建设依据 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 1.2.1.1.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借鉴推广“不见面审批”等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及时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阶段性成果。公开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清单,推动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实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加快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和中国政府网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国漫游”。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咨询的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答复,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 1.2.1.2.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以省(区、市)为单位公布地方各级政府“一次办”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推广“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加强实体政务大厅软硬件设施配备,优化力量配置,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结合群众办事需求灵活设立综合窗口,避免不同服务窗口“冷热不均”现象。建立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纪律作风,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1.2.1.3.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公开企业开办时间、建筑施工许可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的相关举措、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清理并公开群众和企业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实行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服务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1.2.1.4.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严格政府网站开办整合流程,规范政府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建立健全站点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体制机制。推进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要在年内完成门户网站相关改造工作,新建的政府网站要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组织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开放政府数据,探索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1.2.1.5.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可关停整合。 1.2.1.6.整合各类政务热线电话针对群众反映的政务热线号码过多、接通率低、缺乏统一管理等问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整合各类政务热线电话,年底前将清理整合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除紧急类热线和因专业性强、集成度高、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热线外,其他的原则上要整合到统一的热线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努力做到“一号对外”、“一站式服务”。加强政务热线日常值守和督办考核,提高热线服务水平。 1.2.1.7.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公报工作要求在办好政府公报纸质版的基础上,加快政府公报电子化进程,推进政府公报数据库建设,有序开放政府公报数据。完善国务院部门为国务院公报提供文件工作机制。推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制度。 1.2.1.8.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结合条例实施10周年和新修订的条例出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社会公众充分知情、有序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 1.2.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45号】到2018年底,“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初见成效,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推广。在“一网通办”方面,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50%;在“只进一扇门”方面,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比例不低于70%,5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在“最多跑一次”方面,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省市县各级3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到2019年底,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在“一网通办”方面,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在“只进一扇门”方面,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在“最多跑一次”方面,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省市县各级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1.2.2.1.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构建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以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台一体化、规范化建设。整合各级政府部门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网上服务入 口,加快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本级或上级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公共支撑,实现全国网上政务服务统一实名身份认证,让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一次认证、全国漫游”。发挥好中国政府网总门户作用。 1.2.2.2.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根据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有关要求,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延长网上办事链条,实现从网上咨询、网上申报到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1.2.2.3.拓展政务服务移动应用 推动政务服务向“两微一端”等延伸拓展,为群众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结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移动应用建设管理,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提供移动端服务。调动社会资源力量,鼓励开展第三方便民服务应用。加强政务新媒体监管,提升服务水平。 1.2.2.4.推动实体大厅“多门”变“一门” 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完善省、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推动将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加快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实现企业和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除因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地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 1.2.2.5.推动线上线下集成融合 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时汇入网上申报、排队预约、现场排队叫号、服务评价、事项受理、审批(审查)结果和审批证照等信息,实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无缝衔接、全过程留痕,为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下“只进一扇门”提供有力支撑。 1.2.2.6.推进“最多跑一次”向基层延伸 按照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庄(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打造基层“一站式”综合便民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基层响应群众诉求和为民服务的能力,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乡村全覆盖。 1.2.2.7.建立完善全国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强化平台功能、完善管理规范,使其具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调度能力。按照“统一受理、平台授权”的原则,建立数据共享授权机制。对于无条件共享且服务接口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数据,由平台直接提供;对于有条件共享,或者无条件共享但服务接口需要管控参数的数据,由平台推送给部门受理。建立限期反馈机制,对于数据需求申请,平台管理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规范性审查,并通过平台回复受理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回复原因;由平台直接提供的数据,应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由部门受理的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1.2.2.8.加快完善政务数据资源体系 遵循“一数—源、多源校核、动态更新”原则,各级政府要构建并完善政务数据资源体系,持续完善数据资源目录,动态更新政务数据资源,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扩大共享覆盖面,提高服务可用性。完善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共享责任,在落实国务院部门第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第二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新增拓展1000项数据共享服务,加强数据共享服务运行监测,全面清理并制止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公共数据的行为。 1.2.2.9.做好政务信息系统改造对接 按照谁建设系统、谁负责对接的原则,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改造自有的跨层级垂直业务信息系统,并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互联互通,避免数据和业务“两张皮”,减少在不同系统中重复录入,提高基层窗口工作效率。各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运维经费审批部门要联合建立政务信息系统清单制度,加强清单式管理,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改造对接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原则上不再批准单个部门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1.2.2.10.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 积极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共享,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环境的大数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1.2.2.11.加强数据共享安全保障 依法加强隐私等信息保护。研究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分级制度,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开放等环节安全保障的措施、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提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安全防护能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切实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2.2.12.建立健全“一网通办”的标准规范 研究制定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共享的国家标准。加快完成电子证照库、人口综合库、法人综合库、公共信用库等规范编制工作,加快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和跨部门、跨区域互认共享。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数据质量、目录分类管理、共享交换接口、共享交换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1.2.2.13.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各部门要抓紧梳理“互联网+政务服务”急需的以及与开展“—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推动立改废。推动制定完善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切实保护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研究制订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推动开展相关试点,逐步消除电子化归档的法规制度障碍。 1.2.2.14.建立监督举报投诉机制 依托中国政府网及各地政府网站、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畅通互动渠道,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投诉举报,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政务服务举报投诉平台,统一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未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办事不便利等突出问题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1.2.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1.2.3.1.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在梳理公布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以企业和群众办好 “一件事”为标准,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合法合规的事项“马上办”,减 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积极推行“网上办”,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 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 理比例。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80%以上审批服务事 项实现网上能办。已在实体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补填网上流程。面向个人的事项“就近办”,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将审批服务延伸 到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推动一般 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原 则上一次办结;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实行马上响应、联合办 理和限时办结。以省为单位公布各层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具体形式可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成熟一批、公布一批,2018 年10月底前实现全覆盖。 1.2.3.2.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 聚焦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按照国家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关要求,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减自由裁量 权,完善适用规则,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制定审批服务运行评价标准,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1.2.3.3.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 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清理过程中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修改。大力推进中央和地方之间、职能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从源头上避免“奇葩”证明等现象。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1.2.3.4.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 优化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进一步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大厅统一办理。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 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行全程帮办制。通过预约、轮休等办法,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理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5+X”工作日模式。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可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健全市县审批服务部门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下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全面推行审批服务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可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法设立的营商环境建设局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 1.2.3.5.创新便民利企审批服务方式 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扎实推进“照后减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推动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对不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实行“多规合一”基础上,探索“规划同评”。加快推进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出入境证件、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便民服务事项互联互通、在线可查、异地可办。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异地代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多种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理效率和 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排号等号、耗时长、来回跑等问题。对量大面广的个人事项可利用银行、邮政等网点实现服务端口前移。针对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留守老人多等农村地区实际,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在村庄普遍建立网上服务站点,加快完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1.2.3.6.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 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已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各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保留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切断利益关联。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对导致垄断的行业政策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清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发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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