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协管服务外包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13
第一节 海关行业背景
13
一、海关概述
13
二、海关职能的发展历程
34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概要
37
四、海关协管员概述
40
第二节
劳务外包背景
49
一、劳务外包
50
二、劳务外包行业发展
52
三、劳务外包的利弊分析
53
第三节 项目需求分析
55
一
、项目概况
55
二
、总体要求
55
三
、协管员条件
57
四
、项目具体要求
58
第二章 项目整体服务方案
61
第一节 项目整体设想及规划
61
一、工作内容
61
二、项目人员安排要求
61
三、项目服务期限
62
第二节 项目管理方式
62
一、树立现代化的服务意识
62
二、提高公司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
63
三、管理就是服务观
63
四、忠诚的服务观
63
第三节 组织实施方案
64
一、服务理念
64
二、管理策划
65
三、服务意识
65
四、管理模式
65
五、服务机制设想
66
第三章 项目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
68
第一节
项目组织架构
68
一、
建立项目组织机构的步骤
68
二、建立项目组织机构的要求
69
三、建立项目组织机构的重点
70
四
、项目组织架构
72
五、项目部门职责
72
第二节
项目人员配备及职责
80
一、人员配备原则
80
二、拟配备的人员
82
三、人员素质要求
85
四、
人员
岗位职责
90
第三节 项目管理模式
92
第
四
节
人员管理方案
93
一、人员管理制度
93
二
、人员
管理
优化
95
三、人员考勤管理
96
四、人员调动管理
102
五、人员奖惩管理
104
六、人员辞职、退休管理
109
七、人员保障措施
109
八、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116
九
、人事考核管理制度
117
第四章 项目管理制度
124
第
一
节 管理制度的建立
124
一、项目管理策划
124
二、项目管理原则
124
三、管理制度优化
127
第二节 公司管理制度
128
一、组织机构
129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
129
三、人员外包管理
130
四、人事与劳动管理
132
第三节 人员外包管理制度
133
一、总则
133
二、招聘制度
134
三、奖惩制度
135
四、外包人员薪酬福利制度
140
五、外包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142
六、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43
七、外包人员工时与休假制度
146
八、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制度
147
九、社会保险制度
149
十、安全管理制度
150
十一、外包人员保密制度
151
十二、外包人员离职制度
152
十三、项目培训制度
158
十四、申诉调处制度
159
十五、附则
160
第四节 移交工作制度
161
一、目的
161
二、适用条件
161
三、交接要求
161
四、工作交接手续
162
五、交接人责任
162
六、接收人责任
163
七、监交人责任
163
八、工作交接流程图
163
九、其他
163
第五节 保密制度
164
一、保密义务
164
二、保密内容
165
三、保密措施
165
第五章 海关协管员配置方案
166
第一节 人员招聘计划
166
一、招聘人数
166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66
三、报名时间地点
167
四、招聘程序
167
五、电话、网络报名办法
167
第二节 海关协管员素质要求
168
一、目的
168
二、范围
169
三、基本要求
169
第三节 人员配置计划
172
第四节 项目人员储备
173
一、人员储备方案
173
二、人员储备计划
176
三、人员稳定保障措施
182
第五节 物资配置情况
184
一、物资配置方案
184
二、物资配置管理制度
185
第六节 人员管理制度
187
一、
总则
188
二、管理职责
188
三、绩效考核与奖励
189
四、权益保障
190
第六章 海关协管外包项目服务方案
191
第
一
节
海关协管外包
服务内容
191
一、
外包
服务项目
191
二、服务细则
196
三、服务承诺
200
四、其他相关承诺
201
第二节 劳务外包服务流程
203
一、流程负责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
203
二、服务流程
204
三、流程实施与变更
216
四、劳务外包过渡交接
217
第
三
节
劳务外包
风险防备
220
一、风险防备总则
220
二、员工治理与办事方案
221
三、工伤处理方案
224
四、条约解除方案
231
五、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231
第
四
节
劳务外包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37
一、招聘工作质量保障措施
237
二、入职工作管理保障措施
237
三、离职手续办理保障措施
238
四、全年员工违规违纪率
238
五、年
外包
员工稳定率控制在90%以上
239
六、对突发事件的平稳处置率达100%
240
七、常年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
240
八、保证措施
240
第五节
劳务外包服务应急处理措施
240
一、
人员稳定性措施
241
二、
人员流失
应对
措施
242
第七章 海关协管服务外包实施方案
243
第一节 外包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
243
一、
区域巡查岗位职责
243
二、
巡查外包岗位作业流程
244
第二节 上岗执勤实施操作流程及方法
245
一、总则
245
二、查验方法
245
三、查验细节
246
四、查验要求
247
五、闸口守卫基本要求
248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249
一、
总则
249
二、境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250
三、
境内区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251
四、区内生产加工应检物检验工作流程
252
五、集中报检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253
六、附则
254
第四节 工作犬开展日常训练方案
263
一、
在固定地点排便
263
二、
通过障碍
264
三、
安静
268
四、
禁止与拒食
269
五、
游散
272
六、
前进
274
七、
随行
276
八、
延缓
278
九、
吠叫
280
十、
前来
282
第五节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284
一、总则
284
二、
选择查验
286
三、实施
查验
289
四、
附则
296
第六节 卡口值班室管理制度
300
一、卡口值班室规章制度
300
二、
值班室规章制度临时值班室责任要求
301
第
八
章 减少
海关协管
人员流失对策
302
第一节 员工流失成本分析
302
一、员工流失的直接成本
302
二、员工流失的间接成本
303
第二节 外包员工流失分析
304
一、外包员工求职心态
304
二、劳务工流失原因分析
305
第三节 减少员工流失的对策
306
一、要切实维护外包工的合法权益
307
二、适当改进薪酬制度
307
三、加强学习培训
308
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308
五、加强企业外包工和合同工的团结协作
309
六、人性化管理
309
第四节 减少员工流失危害的方法
310
一、员工流失的危害
310
二、减少危害的方法
311
第九章
人员培训
及
考核方案
313
第一节 人员培训的理解
313
一、培训的作用
314
二、培训的系统性
314
三、培训的方法
317
第二节 培训方案
319
一、培训目的
319
二、培训目标
319
三
、培训对象
320
四
、培训时间
320
五、培训要求
320
六、
培训
特色
321
七、培训方式
321
八、
培训内容
321
第三节 海关进出口报关流程培训方案
322
一、
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322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培训
323
三、现场分类通关操作简单流程培训
334
四、保税类货物及其报关程序培训
335
第
四
节 人员培训记录表
341
一、签到记录表
341
二、培训记录表
342
第十章 服务质量保障方案
344
第
一
节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344
一、员工职业道德准则
344
二、员工培训制度
345
三、文明服务制度
345
第
二
节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346
一、监督检查机制
346
二、建立约束机制
348
三、科学的管理机制
349
四、完美的服务流程
350
五、优秀的员工队伍
351
六、尊重采购方
352
七、服务效率意识
353
八、激励运作机制
355
九、利用数据统计工具,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
360
十、其他保障措施
360
第
三
节
服务质量考核
361
一、人员组成
361
二、检查范围
361
三、考核办法
362
四、日常管理
362
第十一章 应急预案
364
第一节
劳务外包
应急预案
364
一、总则
364
二、监测与预警
365
三、应急处理
365
四、责任追究
366
五、附则
367
第二节
劳务外包
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367
一、
劳务外包
中的突发事件
367
二、
劳务外包
中突发事件的特征
367
三、突发事件的管理任务
368
四、突发事件管理原则
368
五、突发事件的管理
369
六、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370
第
三
节 人员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预案
372
一、目的
372
二、适用范围
372
三、人员流动性风险防范坚持的原则
372
四、组织机构
373
五、日常流动性监测的内容
373
六、应急自救措施
374
第
四
节
保密专项应急预案
375
一、编制目的
375
二、组织指挥
375
三、工作原则
376
四、泄密危害等级确认程序
377
五、响应机制
377
六、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378
第五节 劳务纠纷的处理预案
378
一、总则
378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380
三、预测和预警
381
四、应急处理
382
五、保障措施
383
六、监督管理
383
七、附则
384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第一节 海关行业背景
一、海关概述
(一)中国海关的性质和与任务
1.海关的起源
海关(Customhouse)产生的根源是由于国家的产生,它是国家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由于有了国家,才会有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才会有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贸易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设立海关,对出入境的货物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家,尽管海关的具体组织形式有所不同,或者有些任务也有所不同,但是海关的基本性质是不变的,即海关是由于国家的需要而设立的。
在中国,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关”的设置,西周的古籍中有“关市之征”的记载。当时,诸侯国都城邑的城门有人把守,货物通过城门要纳税,而且出现了专管贸易的“贾正”。周朝王室与诸侯国之间的通商贸易,规定要有“玺节”证明,经“司关”检验后才能放行。这是中国历史上实行国家管制贸易的雏形。在西方,古希腊罗马时代已设立海关。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关及其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海关是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的工具。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来提高本国工业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市场和资产阶级利益。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国家凭借不平等条约夺取了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权、关税自主权和关税收支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了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一切特权,接管、改造了旧海关,建立了人民海关,从根本上改变了海关制度,建立起完全独立自主的、保护中国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新海关。
2.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
1
)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中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实行
统一
关税制度的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但对于关税同盟,其成员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而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关境同国境一样,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中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中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中国关境小于国境,
本方案
所称的“进出境”除特指外均指进出关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以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
2
)
海关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4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其他物品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与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海关统计。
1)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
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
2)海关征税
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是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
货物和物品的区别
海关对运输工具的监管,主要是规定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部门(如轮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邮局等)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境舱单等事项。(“舱单”为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
日常生活中,我们对货物和物品的称呼并没有太大意义差别。但在中国海关的通关管理中,货物和物品是区分对待的。在海关定义中,货物更多的是针对企事业单位而言,而物品(如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等)更多的是针对个人而言。这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律制度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较有特殊性的划分,其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①从实质要件上看,货物的进出境具有鲜明的营利目的,而物品的进出境因其具有的自用性质,不具有营利目的。
②从形式上看,货物应当签有贸易合同、协议,或虽无贸易目的但有特定的使用目的(如暂准进出境);而物品则不存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问题。
③从数量上来看,非贸易性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通常数量不大。
报关员统考的多数内容是针对进出境货物展开的,进出境人员合法身份的鉴别等工作由中国有公安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的疾病卫生监控工作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具体负责。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关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职能。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
3)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
人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走私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工业,毒化社会风气,引发违法犯罪,对国家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根据中国的缉私体制,除了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交由海关统一处理。
4)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海关的统计制度规定,对于凡能引起中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则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规范了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使海关统计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适应了中国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海关统计的2009年12月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如
图
所示。
海关的4项基本任务是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监管工作通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海关4项基本任务的基础。征税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征税与监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缉私工作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监管、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和偷漏税款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打击。编制海关统计是在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除了这4项基本任务以外,近几年来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这些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任务。
(二)海关权力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1.海关权力的内容
(
1
)行政许可权
包括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业务的许可,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资格许可等权力。
(
2
)税费征收权
包括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监督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检查权、查验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等。
(
4
)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扣留权、滞报金及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税收保全、抵缴及变价抵缴罚款权、连续追缉权及其他特殊和政强制权等。
(
5
)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
6
)其他权力
包括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缉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等。
2.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
1
)特定性
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同时,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作用于其他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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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性
海关拥有自身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和依法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不仅明确了中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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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效力先定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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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优益性
海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公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指海关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异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3.海关权力行使的原则
海关权力的运行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实现国家权能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客观上海关权力的广泛性、自由裁量权较大等因素,以及海关执法者主观方面的原因,海关权力在行使时可能会导致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海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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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原则
即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适当原则
即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适当原则是海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原则之一。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目前中国对海关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其法律途径主要有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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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各级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无论级别高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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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法受到保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4.海关权力的监督
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
海关协管服务外包投标方案(384页)(2024年修订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