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
13
第一节 项目背景解析
13
一、人民调解
13
二、法律条文
13
三、工作原则
14
四、受理范围
14
五、不受理范围
15
六、调解形式
15
七、调解程序
21
八、调解作用
22
第二节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22
一、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23
二、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4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25
第三节 项目需求分析
32
一、项目目标
32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33
三、考核管理办法
35
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42
第一节 项目组织机构体系
42
一、项目组织架构
42
二、组织特色
43
三、基本的工作素质与能力
44
四、首席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
47
第二节 项目岗位职责
48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48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49
三、人民调解员职责
50
第三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50
一、首问负责制度
50
二、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51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51
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52
五、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52
六、定期回访制度
53
七、信息报送制度
53
八、档案管理制度
54
九、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54
十、岗位责任制度
54
十一、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
55
第三章 项目整体服务方案
56
第一节 项目服务流程
56
一、调解工作流程
56
二、调解员工作流程
70
三、人民调解书格式
73
第二节 人民调解实施方案
77
一、纠纷受理审查
77
二、严肃认真登记
78
三、调解前的准备
79
四、调解主要步骤
80
五、督促协议履行
81
第三节 人民调解规范
82
一、术语和定义
82
二、人民调解组织
83
三、工作职责
85
四、人民调解员
86
五、等级评定
90
六、教育培训
91
七、调解程序
93
八、调解制度
101
九、工作指导
104
十、附录文件格式规范
106
第四章 专职
人民调解
员的聘用方案
123
第一节 专职调解员的认定标准
123
一、应通过一定的聘任程序
123
二、专门从事民间纠纷调解
124
三、从事调解工作应获得相应报酬
124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应任职条件
125
五、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一般程序
125
六、考核评定表
126
第二节 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129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130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130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请销假制度
131
四、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制度
133
五、专职调解员工制度
133
六、专职调解员聘用和解聘制度
135
七、专职调解员学习制度
136
八、专职调解员纠纷调查制度
137
九、专职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会程序
138
十、专职调解员奖惩制度
138
十二、专职调解员考勤制度
140
第三节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条件
141
一、纠纷条件
141
二、工作条件
143
第五章 人民调解培训方案
147
第一节 培训制度
147
一、培训方针
147
二、培训体系
147
三、培训计划和实施
150
四、培训效果评估及记录
152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
153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153
二、人民调解的特征
153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54
四、调解形式
156
五、人民调解员
162
六、人民调解的角色
163
第三节 民间纠纷调解
165
一、民间纠纷及预防
165
二、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167
三、常见民间纠纷及调解方法
168
四、民间纠纷调解应坚持的准则
201
第四节 人民调解法
20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4
二、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210
三、人民调解法的七大亮点
210
四、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214
五、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
216
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223
第六章 人民调解的规划与政策研究方案
227
第一节 人民调解现状
227
一、基本情况
227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227
三、现行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228
四、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的难点与对策
230
五、工作建议
235
第二节 人民调解制度
237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237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238
三、人民调解法立法背景
241
四、人民调解法的意义
241
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242
六、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243
第七章 矛盾纠纷信息采集及化解方案
254
第一节 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54
一、指导思想
254
二、工作目标
254
三、主要任务
256
四、实施步骤
259
五、实施要求
259
第二节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计划
261
一、夯实基层基础,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源头化解
261
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攻坚行动,推进突出矛盾化解
262
三、强化法治宣传,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263
四、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
263
第三节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方案
264
一、指导思想
264
二、工作目标
264
三、工作重点
264
四、时间安排
265
五、工作要求
266
六、主要任务
267
第四节 矛盾纠纷联防联调方案
274
一、目标任务
274
二、工作措施
275
三、工作要求
277
第八章 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案例分析方案
278
第一节 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278
一、案例一
278
二、案例二
279
三、案例三
280
四、案例四
281
第二节 人民调解受理记录
282
一、被调查人
283
二、调查人
285
三、事件证人
287
四、双方当事人
289
五、双方当事人再次调解
291
六、人民调解协议书
294
第三节 矛盾纠纷调解方法与技巧
295
一、调解民间纠纷应注重五大要素
295
二、保持中立姿态
298
三、细心调查,找准原因,坚持疏导,消除误解
299
四、区分不同个性的心理,制定相应调解策略
300
五、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借力促调解
301
六、依法、公平、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
301
七、勤于调后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301
第四节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302
一、勤奋学习
302
二、预防排查
303
三、快捷认真
303
四、乐于奉献
304
五、确保稳定
304
第九章 人民调解信息管理方案
306
第一节 调解录入平台
306
一、登录
306
二、案件管理
306
三、知识库管理
314
四、信息管理
320
五、退出
322
第二节 档案管理方案
322
一、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322
二、档案人员管理职责
323
三、立卷归档
324
四、接收和管理
326
五、保管期限
328
六、人民调解案卷评查内容及标准
328
第十章 服务保障方案
333
第一节 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333
一、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333
二、服务品质监督体系
334
三、严格遵守质量三体系认证要求
334
四、管理监督运行机制
335
五、规范的项目服务提升机制
336
第二节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339
一、员工职业道德准则
339
二、文明服务制度
342
三、人民调解制度
343
第三节 服务质量考核
344
一、考试对象
344
二、考核机构
344
三、考核方式
345
四、考核标准
345
五、考核结果运用
347
第四节 服务质量承诺
347
一、质量保证
347
二、服务承诺
348
第十一章 物资保障和应急保障方案
350
第一节 物资保障方案
350
一、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350
二、常用办公耗用品清单
351
三、特殊办公用品
352
第二节 应急保障方案
352
一、民事纠纷应急预案
352
二、防疫应急预案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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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方案共
361
页
共
十一
章。
一、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背景及
需求分析
”详情见本方案第一章;
二、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详情见本方案第二章;
三、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整体服务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三章;
四、如招标文件要求“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四章;
五、如招标文件要求“
人民调解培训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五章;
六、如招标文件要求“
人民调解的规划与政策研究
”,详情见本方案第六章。
七、如招标文件要求“
矛盾纠纷信息采集及化解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七章;
八、如招标文件要求“
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案例分析
”,详情见本方案第八章;
九
、如招标文件要求“
人民调解信息管理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
九
章;
十
、如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保障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
十
章;
十一
、如招标文件要求“
物资保障和应急保障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
十一
章
。
编制依据
一、项目招标文件、补遗及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三、依照有关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其他法律法规。
四、行业规范、标准
(如有最新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规定,从其规定)
第一章 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
第一节 项目背景解析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
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因此许多国家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可以积极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同时,还能够起到党和政府以及审判机关的助手作用。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工作原则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2.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3.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公民与公民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五、不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六、调解形式
什么是调解形式,调解形式有哪几种?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一)单独调解
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二)共同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那么什么是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呢?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
1.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由其中哪个调委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
2.在实施调解前,要详细研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分工。在进行调解时,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3.共同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派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4.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5.以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
(三)直接调解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在实行这种调解之前,调解人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直接调解普遍适用于:
1.情节比较简单的纠纷,这类纠纷事实清楚,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够认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决;
2.矛盾冲突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调解人员在采用直接调解的方式时,特别需要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在新的基础上增进团结。
(四)间接调解
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间接调解方式的运用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这种调解方式在实践中经常被用来与直接调解结合或者交替使用;二是针对某些纠纷的当事人依恋于幕后人为其出主意的心理特征或其意志受幕后人控制、操纵的特点,先着重解决好与纠纷当事人有关的第三者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利用人们对亲近的人较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对纠纷的正确认识通过第三者作用于当事人,促其转变。如有些婚姻纠纷,表面上看是夫妻之间闹矛盾,其实是公婆或岳父母在背后指使、操纵。对这类纠纷调解人员受理后,应首先从做公婆或岳父母工作入手,解决好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再通过他们做夫妻双方的工作,间接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调解技巧,其中蕴涵着深刻的哲学道理。
(五)公开调解
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广、影响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
1.纠纷选择要有典型意义,要使群众通过参与调解达到受到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教育的效果;
2.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
3.公开调解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公开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重要方式。
(六)非公开调解
非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只有当事人在场无其他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非公开调解是与公开调解相对而言的。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一些婚姻纠纷、恋爱纠纷、家庭内部纠纷和调委会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纠纷。非公开调解是调委会针对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技巧。有些纠纷当事人心胸狭小,有些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还有的纠纷内容属于不宜公开的。采用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纠纷。
(七)联合调解
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甚至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决或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以及涉及到调解组织无力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具体要求的纠纷,而且更适用于调解处理土地、山林、坟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适宜于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联合调解较共同调解规模更大,必要时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理。联合调解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将调解组织的疏导、调解同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法院的审判活动联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因此较共同调解的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
联合调解处理程序应遵循参与部门的工作程序,如调解程序、处理程序、司法程序。联合调解除共同调解应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组织领导,联合调解工作对象是大型的、复杂的民间纠纷,需要参与的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因此,必须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特别是面对带有家族性、宗教性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更应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出面,制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
2.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信息传递与反馈。大型纠纷往往涉及几个地区或者跨出县界、省界,参与调解处理的部门较多,并且分散。因此,必须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使主管领导了解纠纷发生、发展动态,了解调解处理效果,了解群众对联合调解的反映;同时也可使各部门更好地贯彻领导意图,按照民间纠纷调解处理部署开展工作。
3.要严格政策界线。联合调解往往会与行政处理、法院审判相联系,因此,要严格按照各部门的分工,防止以罚代调,以调代法,严禁越权处理。
七、调解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八、调解作用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节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国际誉为“东方之花” 要充分认识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并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一、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一是从社会发展进程规律看,人均gdp增长了,既是加快发展的“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二是经济发展上看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发展中要正确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工作,如果对一些小事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不够关心,就会导致社会矛盾增多。三是从我们自身的稳定和治安形势看,随着我乡发展进程加快,一方面大批项目开工建设,征地拆迁矛盾将不可避免地增多,由补偿标准问题、资金兑现问题、工程建设中的民工工资问题、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于高发态势;另一方面企业改革、改制向纵深发展,要突破重点和难点,事业单位改革加大力度推进,将涉足新领域,触动新的利益群体,在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的同时,还可能带动过去曾经暴露或潜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少数重复访、涉法上访等问题,一些带有地方特点、涉及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上访问题,产生的影响很大,处置的难度也很大。虽然当前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很多,但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主要靠基层组织的调解手段解决。
二、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建设。然而现在社会稳定工作存在很大压力,社会矛盾纠纷处在高发阶段,有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问题较多,这是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不必过于担心,要想办法认识、把握、处理,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稳定有信访、调解、法治三个平衡器。现在信访事件应接不暇,其中80%以上的信访是有道理的,这些信访中80%的问题是能在基层解决的。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就是信访不信法。以为到信访去的人越多,事情闹的越大,领导越会重视。《信访条例》规定5人以上不能搞群访、集访。这些工作靠谁做?要靠基层人民调解干部,要把他们的作用充分发挥好,起到扁担平衡力量的作用。从20xx年开始,县里就非常重视调解工作,在县级、各乡镇成立了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实践证明,在基层平安建设和维护社稳定中,调处中心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解决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它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这一做法之所以科学、管用、有效,关键在于它适应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现在的人民内部矛盾,涉及干群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纷争所占比例较大,成因非常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司法不公、干部腐败等,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不断增多,不仅数量上升,规模扩大,而且一些群体性事件组织化倾向明显,行为方式趋于激烈,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从实践看,勐简乡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达几百件。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
1.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弄清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也是一项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法律教育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3)向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投标方案(361页)(2024年修订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