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11
第一节 项目背景
11
一、
从刑诉法修改看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判断
11
二、以往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6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
19
四、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23
五、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审常见问题
27
第二节 需求分析
30
一、项目名称
30
二、供应商要求及服务要求
30
第二章 项目整体服务设想
34
第一节 服务宗旨与服务理念
34
一、服务宗旨
34
二、服务理念
34
第二节 项目保障
34
一、鉴定门类齐全
34
二、人才基础雄厚
34
三、科技实力雄厚
35
四、覆盖地域广
35
第三节 鉴定服务原则
35
一、合法性原则
35
二、独立性原则
36
三、客观性原则
37
四、公正性原则
38
第三章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39
第一节 项目组织架构
39
一、项目部门图示
39
二、小组职责
40
第二节 项目人员配备
42
一、人员配备原则
42
二、
岗位设置原则
44
三、人员表格汇总
44
四、人员素质要求
47
第
三
节
人员的管理
49
一、员工管理五
种方法
49
二、
激励方式
52
三、团队管理
54
四、人员缺失后增补措施
56
第四章 本机构拥有的设备设施
59
第一节 法医类
59
一、
法医病理鉴定
59
二、
法医临床鉴定
61
三、
法医精神病鉴定
63
四、法医物证鉴定
65
五、
法医毒物鉴定
67
第二节 物证类
71
一、微量物证鉴定
71
二、文书物证鉴定
76
三、痕迹物证鉴定
79
第三节 声像资料鉴定
81
第
四
节 化学试剂管理
83
一、化学试剂的分类
83
二、化学试剂的管理
84
三、化学试剂的使用
85
四、废弃试剂的处理
86
第五节 检测仪器管理
86
第六节
CT机设备管理
88
一、
日常检查和维护
88
二、
定期维护和保养
90
第五章 本机构拥有的鉴定技术
93
第一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93
一、
法医病理鉴定
93
二、
死亡原因分类
95
三、
死亡时间推断
100
四、
判定死亡性质
108
五、
致死方式的法医学鉴定
117
第二节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142
一、
法医临床鉴定
143
二、
损伤形成分类
144
三、
法医临床学检查
144
四、
人体损伤形态
147
五、
劳动能力鉴定
164
六、
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
164
七、
诈伤或造作伤的识别
164
八、
医疗纠纷鉴定
165
九、
三期评定
167
十、
常见损伤及其鉴定
167
十一、
活体损伤程度鉴定
183
十二、
损伤程度的评定
185
第三节 文书司法鉴定
185
一、文书鉴定的主要内容
186
二、文书的种类
187
三、文书物证
187
四、鉴定方法
189
五、提交文书物证进行鉴定时应注意的事项
196
六、笔迹鉴定
198
七、印章印文鉴定
209
八、文书文字与印文形成先后次序的鉴定
228
九、打印文书鉴定
230
十、复印文书鉴定
232
十一、印刷文书鉴定
234
第六章 鉴定检测实施方案
237
第一节 鉴定计划
237
一、鉴定流程
237
二、鉴定内容
238
三、鉴定受理条件
238
四、鉴定注意事项
238
第二节 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38
第三节 鉴定程序及步骤
242
一、受理案件
242
二、受理案件过程
242
三、启动鉴定程序
243
四、出具鉴定文书
244
五、鉴定文书出具进度计划
246
第四节 检材处理程序
247
一、
检材提取和包装
247
二、
检材的保存和
运输
送检
248
三、检材接受与检测记录表
248
第五节 质量控制
249
一、质量控制点的选择
249
二、质量控制方法
250
三、内部质量控制
250
四、外部质量控
251
第七章 检测人员个人安全与防护
253
第一节 个人安全与防护
253
第二节 安全操作
253
一、实验室内检材的安全处理
253
二、检体容器
253
三、实验室内检材之传送
254
四、打开检材包装
254
六、避免感染性物刺伤
255
七、避免吞入感染性物及皮肤、眼睛之接触
255
八、血清分离
255
第八章 项目管理制度
257
第一节
管理制度建立
257
一、管理制度原则
257
二、项目管理要求
259
第二节
人事管理制度
262
一、
招聘管理制度
262
二、面试制度
263
三、员工聘用制度
264
四
、考核制度
269
五
、
人事档案管理
276
六
、
终止聘用与辞退制度
276
七
、
考勤制度
277
八
、
节假日及休假制度
279
九
、
员工福利与加薪制度
280
十、晋升、降职管理办法
283
十
一
、工作调动管理办法
285
十
二
、员工激励机制
286
十
三
、
奖惩制度
289
第
三节
检测责任追究制度
291
一、检测责任追究目的
291
二、检测责任追究范围
291
三、检测责任追究内容
291
第四节
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295
第五节
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296
第六节
机构司法鉴定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298
第七节
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299
第八节
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300
第九节
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301
第十节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304
第十一节
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306
第九章 档案管理
308
第一节 概述
308
一、目的及含义
308
二、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308
第二节 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接收
309
第三节
鉴定业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312
第十章 项目应急预案
315
第一节 应急总预案
315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315
二、应急组织的纪律
315
三、应急原则
316
四、应急程序
316
第二节
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317
一、菌(毒)外溢应急预案
317
二、菌(毒)感染应急预案
319
三、离心管破裂应急预案
319
四、
触电应急预案
320
第三节 鉴定
人员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324
一、
目的
324
二、
适用范围
324
三、
职责
325
四、
程序
325
五、
疫情防控实操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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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背景和需求分析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一章;
二、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整体服务
设想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二章;
三、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三章;
四、如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构拥有的设备设施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四章;
五、如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构拥有的
鉴定技术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五章;
六、如招标文件要求“
鉴定监测实施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六章;
七、如招标文件要求“
检测人员个人安全与防护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七章;
八、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管理制度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八章;
九、如招标文件要求“
档案管理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九章;
十
、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应急预案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十
章;
编制依据
一、项目招标文件、补遗及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三、依照有关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其他法律法规。
四、行业规范、标准
(以下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第一节 项目背景
一、
从刑诉法修改看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来说具有关键作用。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被称为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通常具有其他措施所不可替代的作用。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能够对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认识,能够延伸办案机关的认知能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能够对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伪、证明力大小、证据价值高低进行印证和补强,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常常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过于相信的现象,疏于对检材来源、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方面的审查,对鉴定结论往往不加审查或者审查不细就作为定案的依据,结果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瑕疵或发生错误,此种教训是非常值得认真总结并在今后的办案中尽力避免的
。
(一)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必要性
首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鉴定意见仅仅是一种专家意见,而意见与客观事实难免会产生差距。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
“
鉴定结论
”
修改为
“
鉴定意见
”
。这种修改不仅仅是两个字的改变,而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大转变。以前,办案人员对于“鉴定结论”几乎是不加审查而盲目相信的,认为鉴定结论是专业人士作出的,而办案人员一般不懂鉴定方面的知识,所以,几乎不加审查就作为定案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是基于所谓的鉴定结论实质是一种意见,仅仅是专家意见。至于这种意见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能否采信,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仍需由法庭审查后作出判断。如DNA鉴定,虽然客观性较强,但不能绝对避免出错,有时检材可能会被污染,有时可能被替换;如精神病鉴定,客观性相对较低,不同的专家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如指纹鉴定,有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再如文书鉴定,不同的专家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1999年香港发生的400亿港币的遗产纠纷案中,关于龚如心提供的《遗嘱》上
“
王德辉
”
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写,双方聘请了文鉴领域最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结果双方对此出具了正反两方面的鉴定意见。最终法庭没有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而是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断。
又如,对于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是否需要审查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和做法。有人认为,办案人员对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无需也无法加以审查,办案人员可以直接采信。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也是一种专家意见,也应当加以审查判断。如果发现责任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提请交警部门重新出具责任认定书。另外,对于行为人因逃逸而被推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在涉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对于责任的认定要特别慎重,要充分注意推定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区别。认定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客观责任为依据,而不是以推定责任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责或者主责又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里,负事故的全责或者主责应当是客观责任,而不是推定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只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而行为人逃逸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基于行为人逃逸而认定行为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这样的案件,
关于
责任认定书认定行为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要详加审查,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交通肇事事故的责任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在发生事故时只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就应当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其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仅仅是证据材料之一,尚不是定案的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从“事实说”修改为“材料说”。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证据的定义,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应当说,以前的证据定义存在问题,将证据与定案根据混为一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的概念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从修改后关于证据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所谓证据还仅仅是一种材料。从证据定义的变化看,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要抱怀疑、谨慎的态度。这些证据材料与定案依据还有很大距离。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时应该更加谨慎。
第三,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必须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即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就是说,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一般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出了庭才知道有无必要。当然,即使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的,也可以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在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中确定出庭的鉴定人名单。具体哪些鉴定人应当出庭,需要审理的法官和其他参与人员根据个案情况加以裁量。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般应当在开庭以前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而且,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出庭证人名单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经过了解相关情况和听取意见后,由审判人员确认出庭证人名单,并于开庭前三日送达出庭通知书。
第四,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予以必要的惩戒。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鉴定人适用对证人的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没有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在审议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于鉴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明确规定了其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中可不再另行规定。基于这一理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删除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强制到庭和拘留处罚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终赋予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鉴定人不适用强制到庭作证和拘留处罚的规定。而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以往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或者瑕疵很可能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正确的鉴定结论,可以为被告人洗刷冤屈,但错误的鉴定结论也可以冤枉被告人。由于鉴定错误而导致的冤案时有发生。鉴定结论出现的错误或者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存在疑问。依据不当的甚至错误的鉴定方法不可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如过去曾经以现场遗留血迹的血型与被告人血型相同而做出现场遗留血迹系被告人所留的结论,就是典型的鉴定方法错误的例证。
(二)
检材来源不清或者表述不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审查鉴定结论过程中有时发现,鉴定书中描述的检材名称和数量与侦查机关提取物证的名称和数量不一致,导致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中的检材是否来源于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的物证产生怀疑。如从现场提取的血衣,侦查人员提取时对血衣的描述为蓝黑色西装一件,但在鉴定书中描述为带血的黑色西装一件。这样,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对于提取的血衣到底是不是被鉴定的血衣就会发生疑问。如果这样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至少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对血衣的描述为何会发生差异作出说明。
(三)
鉴定程序错误。鉴定的启动应当是基于物证或者痕迹等需要鉴定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做出,而不是为了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启动鉴定程序。前几年我国发现的十四个重大的冤错案件中,有的案件在鉴定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鉴定的启动是公安机关在确认被告人作案后再去做的鉴定。
(四)
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现有的鉴定结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重大误差,检验数据与鉴定结论相矛盾,做出的鉴定时间与送检时间相矛盾,严重影响证明效力的鉴定结论。如有的DNA鉴定结论中,做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在前,送检时间在后;有的鉴定结论中列举的图谱与鉴定结论明显不一致;有的尸体检验报告反映被害人头部伤系方形锤子所致,但将伤口的形状描述为圆形等。我们知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没有检材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做出鉴定结论的,即做出鉴定的时间应当晚于送检时间是常识性问题。如果列举的图谱与鉴定结论存在矛盾,说明要么列举的图谱错误,要么鉴定结论错误。从物理形态上看,圆形伤口是不能为方形锤子砸出的。
(五)
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为了定案而故意不将鉴定结论全面反映出来的情况。该种情况非常少见,但偶尔存在。鉴定人员在出具鉴定意见时,无论如何,不能为了迎合审查人员定案而不将鉴定中发现的情况全面反映出来。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是违反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的,应当坚决予以杜绝。否则就容易发生冤错案件或者遗漏罪犯,使真正的犯罪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六)
鉴定材料不充分而导致鉴定结论错误。鉴定材料不充分可能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尤其是在精神病鉴定中显得特别明显。如果只掌握一部材料,就不可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如穆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有关部门出具的被告人没有精神病的鉴定存在严重问题。
(七)
案件中存在遗漏鉴定或者应做鉴定而没有鉴定的情况。由于提取的材料较多,有时候,侦查机关对材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有些应当鉴定的材料没有鉴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1.应该做物证技术鉴定而未做。对于重大命案,公安机关从勘查现场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血迹、毛发、指纹,有条件且应该做物证技术鉴定而没有做。有的案件只做了血型鉴定,
未做
DNA鉴定。有的案件,对重要物证、痕迹没有进行鉴定。如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尸体右脚西北侧地面有少量血凝块;血凝块地面有两块不规则石头上粘有血迹和毛发(已经提取),但是,对于已经提取的血迹和毛发没有进行DNA鉴定。
2
.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没有做定量鉴定。对于重大毒品案件,公安机关缴获了大量毒品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特别是在被告人供述有大量掺假的毒品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只做了定性鉴定,未做定量鉴定。
3.应当做精神病鉴定而没有鉴定。有的案件,从被告人交代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等供述,能够明显感知到被告人可能犯有精神病,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鉴定。
(八)
鉴定结论没有附卷。在许多案件中,审查发现案卷中没有正式的鉴定结论,只有鉴定结论告知单。这种情况在毒品案件中比较普遍。鉴定结论告知单不是诉讼证据,不能代替鉴定结论。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
审查鉴定意见,与审查其他证据一样,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注重审查委托鉴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意见的时间、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材料是否为送检材料、鉴定对象与鉴定意见是否关联、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是否科学及鉴定意见是否违反常理常情等。具体而言,对鉴定意见要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检材来源是否可靠。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审查侦查机关是否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对于待鉴定物品的移送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如果检材被调换或者被污染,做出的鉴定结论不但毫无意义,而且会增添许多麻烦,甚至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因此,检材的提取、保管、移送、鉴定必须有专门的操作规定和要求。实践中,对于检材的提取,要求比较清楚,但对于检材的保管、移送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移交相关待鉴定物品时,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应由两名以上的相关人员接收,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接收后,应当封存保管,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案由、提取人员、保管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开拆相关被封存的待鉴定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在场。鉴定时,亦应由两人以上的鉴定人员共同进行。所有参与鉴定的人员均应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对于尸体检验报告的审查应当特别注意。尸体是一种特殊的检材。审查尸体检验报告,不但要审查法医是否仔细进行了体表检查,还应当审查是否进行了系统解剖以准确确定死亡原因,并分析判断尸体上所留伤痕为何种工具形成。审查尸体检验是否在专用的尸体解剖室内进行,无法搬运确需在现场进行的,是否采用了必要的遮挡措施确保无其他无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于女性尸体进行尸检时,是否采集了女性被害人口腔、乳房、阴道、肛门、大腿内侧等部位的拭子。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是否全面、客观、详细记载了尸体检验情况,对死者创口、衣服裂口的大小、形态是否进行了记录。
(二)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鉴定资格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是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如果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没有鉴定的资格,比如,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那么做出的鉴定没有任何意义。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一般都有营业执照等书证予以证明,但对于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很多案件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明。对于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而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不清楚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没有资质证明,从证据的角度看,如何相信鉴定意见是正确的?相关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当然,对于有些事项的鉴定,在全国范围内尚没有开展鉴定人资格认证的领域,如果要求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具有全国鉴定人资格认证的话,那么在此领域就不具有合格的鉴定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没有鉴定人资格认证,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人从事该鉴定事项的经历和专业能力说明。如果要求做出鉴定的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鉴定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证,那么做出鉴定意见的人必须具有鉴定人资格,否则,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即审查鉴定书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有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人员签名盖章。
(三)
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关联,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性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清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一定要审查鉴定的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范和技术方法要求,一定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已经做出的鉴定,应该全面附卷,不得遗漏或者故意不予附卷。
审查有关办案机关是否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相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不确切或可能有错误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总之,审查鉴定意见时,当发现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
2.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
3.
鉴定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4.
鉴定方法有错误;
5.
鉴定结论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
6.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
7.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
8.
违反有关鉴定标准;
9.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
10.
分析判断没有科学依据;
11.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
新形势下,赋予司法鉴定新的内涵和特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服务的范围、种类越来越广,越来越复杂。这就赋予了司法鉴定新的内涵。
1.
司法鉴定与普通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与普通的鉴定不同,以鉴定意见为代表的“科学证据”,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决的依据。它的全部活动包括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活动的开展、鉴定人出庭等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之中,因而司法鉴定必须符合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精神,离开了诉讼活动,司法鉴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根据此前诉讼法,证据被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用“材料”取代“事实”,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2.
司法鉴定类型多、范围广
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近年来,除了传统的法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价格认证、资产评估外,还出现了建筑工程质量、造价
司法鉴定投标方案(327页)(2024年修订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