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劳务派遣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14
第一节 行业背景
14
一
、劳务派遣定义
及分类
14
二、社会救助定义
16
三
、社会救助的特点
18
四
、社会救助的对象
20
五
、社会救助的内容
22
第二节 项目需求分析
29
一、服务说明及要求
29
二、派遣驻点人员
29
三、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30
四、费用
30
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31
第
一
节
项目组织机构
31
一、
组织结构设计
31
二
、项目组织架构
32
三
、项目部门职责
33
第
二
节
项目服务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
41
一、人员配备原则
41
二、人员表格汇总
43
三、人员素质要求
45
四、人员岗位职责
51
第三章 项目管理制度
63
第一节
管理制度的建立
63
一、项目管理策划
63
二、项目管理原则
63
三、管理制度优化
66
第
二
节
公司管理制度
67
一
、人事与劳动管理
68
二
、财务与资产管理
69
三
、劳务派遣管理
70
第三节 员工管理制度
72
一、员工行为规范
72
二、仪容仪表
74
三、接打电话
76
四、言谈行为规范
77
第四节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81
一、基本原则
82
二、根本要求
82
三、派遣员工个人档案的形成
82
四、档案管理
83
五、制度生效
85
第五节 移交工作制度
85
一、目的
85
二、适用条件
85
三、交接要求
85
四、工作交接手续
86
五、交接人责任
87
六、接收人责任
87
七、监交人责任
87
八、工作交接流程图
88
九、其他
88
第六节 保密制度
89
一、保密义务
89
二、保密内容
89
三、保密措施
90
四、竞业限制
90
第四章 社会救助人员派遣服务方案
92
第
一
节
社会救助人员
派遣服务内容
92
一、派遣服务项目
92
二、服务细则
96
三、服务承诺
100
四、其他相关承诺
101
第二节 劳务派遣服务流程
103
一、流程负责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
103
二、服务流程
104
三、流程实施与变更
117
第三节 劳务派遣过渡交接
117
一、成立进退场小组
117
二、
与现任
劳务派遣公司
交接方案
118
三、
项目接管后的各项准备工作方案
119
四、
合同期届满后交接过渡期方案
120
第
四
节
劳务派遣风险识别防范
121
一、风险识别
121
二、派遣风险防范
124
三、
风险内部控制
127
第五节 员工关系管理
129
一、被派遣员工合同管理
129
二、被派遣员工建档管理
134
三、
被派遣员工纠纷管理
137
四、
被派遣员工离职管理
141
五
、
被派遣员工退回管理
144
六、
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147
第
六
节
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152
一、审查、起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52
二、有针对性地提供劳动专业法律服务
153
三、对外劳动争议诉讼和对内劳动纠纷调解
154
四、日常法律咨询
155
五、对公司业务人员提供法律业务培训
155
第五章 派遣人员日常管理方案
156
第一节
招聘管理制度
156
一、目的
156
二、适用范围
156
三、原则
156
四、招聘流程
156
五、提报人力资源需求计划
156
六、拟定招聘计划
157
七、招聘实施
157
八、招聘工作评估
160
第二节 岗位调整
163
一、岗位调整实施流程
163
二、岗位调整实施规范
163
三、岗位调整注意事项
166
第三节 薪酬
管理
167
一、
薪酬支付原则
167
二、
薪酬管理
167
三、
工资结构
168
四、
薪资增长
169
五、
员工假期薪资管理
170
第四节
考勤管理
172
一、考勤管理的主要内容
173
二、
考勤管理的方法技巧
175
第五节
奖惩考核
管理
176
一
、绩效
考核
176
二
、奖惩制度
179
第六节 员工休假管理
184
一、被派遣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标准
184
二、被派遣员工休假管理问题解决
187
第七节 险金办理
188
一、
办理社会保险
188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
196
第八节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
206
一、被派遣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标准
206
二、被派遣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范
207
第九节 员工工伤处理
210
一、被派遣员工工伤处理标准
210
二、被派遣员工工伤处理规范
211
第十节 劳动事务咨询及争议处理
214
一、劳动事务咨询服务
214
二、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
214
第
十一
节
人员储备方案
220
一
、人员储备的目的
220
二
、人员储备的目标和实施计划
220
三、
人才储备基本流程
222
四
、人才培养方式
223
五
、人才储备的途径
224
第六章 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
227
第一节 社会救助原则及方针
227
一、
社会救助的原则
227
二
、社会救助的方针
230
第二节 社会救助服务实施
231
一、服务内容及派遣人员工作职责
231
二、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
234
三、社会救助对象入户摸底排查
236
四、社会救助绩效评价
244
五、
社会救助材料归档
246
第三节
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
249
一、最低生活保障
249
二、医疗救助
251
三、临时救助
252
四、特困人员供养
252
五、受灾人员救助
254
六、教育救助
254
七、住房救助
255
八、就业救助
256
九、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256
第四节 社会救助服务救助社会工作的介入
257
一、
接案
259
二、
预估
272
三
、
计划
279
四、
介入
285
五、
评估
294
六、
结案与跟进
301
第七章 项目人员培训方案
309
第
一
节
人员培训计划
309
一、培训目的
309
二、培训对象
309
三、培训时间
309
四、培训方式
309
五、培训教师
309
六、培训教材
310
七、培训内容
310
八、培训考核
310
九、培训效果评估
311
第二节 入职培训
311
一、入职培训工作流程
311
二、入职培训工作标准
312
三、入职培训实施要点
313
四、入职培训工作考核
313
五、入职培训管理制度
316
第三节 职业技能培训
317
一、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标准
317
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规范
318
三、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要点
320
第八章 服务质量保障
321
第一节 服务承诺
321
一、服务误差率
321
二、服务反应速度
321
三、服务频度
322
四、保证服务质量
322
五、保证服务规范
322
六、保证员工利益
322
七、负责工伤处理
322
八、妥善处理退工
323
九、优惠服务
323
第二节 服务质量体系
324
一、质量管理架构
324
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324
三、质量事故处理体系
325
四、
服务管理职责
326
第三节 派遣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328
一、招聘工作质量保障措施
328
二、入职工作管理保障措施
328
三、离职手续办理保障措施
329
四、全年员工违规违纪率
329
五、年派遣员工稳定率控制在90%以上
330
六、对突发事件的平稳处置率达100%
331
七、常年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
331
八、保证措施
331
第九章 应急预案
332
第
一
节
劳务派遣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332
一、劳务派遣中的突发事件
332
二、劳务派遣中突发事件的特征
332
三、突发事件的管理任务
333
四、突发事件管理原则
333
五、突发事件的管理
333
六、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335
第
二
节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336
一、编制目的
336
二、编制依据
337
三、适用范围
337
四、工作原则
337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338
六、预防与预警
338
七、应急响应
340
八、应急结束
341
九、保障措施
341
十、培训与演练
342
十一、奖惩
343
第
三
节
人员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预案
343
一、目的
343
二、适用范围
343
三、人员流动性风险防范坚持的原则
343
四、组织机构
344
五、日常流动性监测的内容
344
六、应急自救措施
345
第
四
节
保密专项应急预案
346
一、编制目的
346
二、组织指挥
346
三、工作原则
347
四、泄密危害等级确认程序
348
五、响应机制
348
六、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349
第五节 劳务纠纷的处理预案
349
一、总则
349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351
三、预测和预警
352
四、应急处理
353
五、保障措施
354
六、监督管理
354
七、附则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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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
,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一
章;
二、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
,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二
章;
三、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管理制度
”
,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三
章;
四、如招标文件要求“
社会救助人员派遣服务方案
”
,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四
章;
五
、如招标文件要求“
派遣人员日常管理方案
”
,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五
章;
六
、如招标文件要求“
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
”
,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六
章;
七
、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人员
培训方案
”
,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七
章;
八、如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质量保障
”
,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八
章;
九、如招标文件要求“
应急预案
”
,
详情见本方案的第
九
章。
编制依据
一、项目招标文件、补遗及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三、依照有关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其他法律法规。
四、行业规范、标准
(以下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第一节 行业背景
一
、劳务派遣定义
及分类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中心作为员工的法定雇主,用工单位同派遣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管理,派遣中心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即用工单位将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通常包括为派遣员工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福利发放、档案接转、户口落实等双方约定好的工作。为用工单位实现
“
用人不管人,用人不养人,增效不增支
”
的最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劳务派遣关系图
(二)
劳务派遣的分类
1.
转移派遣
指用工单位与派遣中心签订《派遣协议》,将现有员工关系转移到中心,由中心代替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福利发放、档案接转、户口落实等双方约定好的工作。用工单位需按时将以上费用支付给中心,同时用工单位按派遣员工数量及管理时间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本形式非常适合解决用工单位转制后原有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2.
全程派遣
用工单位提出招聘要求,派遣中心负责实施招聘,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派遣中心代替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福利发放、档案接转、户口落实等双方约定好的工作。用工单位需按时将以上费用支付给派遣中心,同时用工单位按派遣员工数量及派遣时间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本形式
能很好地
及时解决用工单位季节性用工的招聘、用工管理方面的问题)
3.
减员派遣
指用工单位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中心。用工单位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由派遣中心向派遣员工代付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等费用。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本形式非常适合解决企业转制后原有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4.
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全新的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中心,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工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本形式能
很好地解决
对新进员工在试用考察后不适合企业需求时遣散安置问题)
5.
项目派遣
用工单位为完成某一项工作而急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完成后,只需要几名维护人员。富余人员即可以结束派遣,由派遣中心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解决了人才
“
用一阵子,养一辈子
”
的难题。(本形式能
很好地解决
对某些只用一段时间,而不需要长期留在企业的人才的使用后的分流问题)
注
:
以上各项系通常能够满足企、事业单位以及转制过程中的劳务派遣服务需求,同时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另行
制定
相关的服务项目。
二、社会救助定义
从总体上说,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国家和社会向年老、患病、遭遇突发事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收入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民提供物质或者其他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基本内容上说,社会救助是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
首先,生活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主要内涵,也就是说,
他
是当公民处在相对贫困的状态时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其他需要帮助的情况时所获得的一种救助。
其次,
他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优抚等几大部分内容。相对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而言,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制度,被称为“最后一道安全网”。
从目前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水平来看,要全面构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不少的制约因素
: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财力支撑不均衡,人们思想观念上存在着巨大差距等。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需求的不一致性以及政府与社会对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与作为上的差异,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在需求与供给方面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
他
们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构建。因此,从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入手,切实解决贫困群体的生计,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乃是解决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显现出来的社会贫困与社会公正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三
、社会救助的特点
社会救助制度是最早产生的社会保障形式,除了具备社会保障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第一,享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拥有起码的生存条件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当社会成员陷入困境时,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援助,这种援助不是带有怜悯性的恩赐,而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政府、社会向公民提供社会救助是自己的职责,而受助者把享受社会救助视为自己生存的权利。公民只要认为自己具备享受社会救助的条件,便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如果政府拒不接受,或者降低救助标准,甚至中断社会救助,公民均可依法提出申诉。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是区别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救助对象的限制性。虽然享受社会救助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从社会救助的资格审查看,社会救助的对象须由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真正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享受救助。在我国,每一个具体的社会救助项目分别有各自特定的救助对象,任何一种社会救助形式对救助对象的限制都极为严格。
第三,救助程序的法定性。社会救助对象必须履行一系列法定的程序方能获得社会救助的待遇。尽管社会救助是国民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能够较好地缩小贫富差距,有效地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但是,受助者获得救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由受助者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经过批准后才可获得救助。“法定性”也是社会救助突出的特点之一,通过严格的法定工作程序来确定申请救助的公民的生活状况是否已经陷入难以为继的窘境,以此来保证社会救助的经费切实地用到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
第四,救助标准的低水平性。社会救助只向救助对象提供保证最低生活需求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和物资,并非以改善生活和提高福利水平为目的,相对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言,其待遇标准比较低,社会救助在当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最低或最基本的层次。
第五,救助手段的多样性。实施社会救助,既可以采用实物救助也可以使用现金救助,还可以使用服务救助;既有临时应急救助也有长期固定救助;既有政府救助也有民间救助。
此外,还有房屋救助、口粮救助、衣被救助、种子救助等具体实施形式,救助手段和形式灵活多样。
作为社会安全网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与社会保障体系中其他制度相比较,社会救助有自身的特点,社会救助制度的上述特点是同社会发展的层次性和社会成员的结构性相关的,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阶层结构不同,需要社会的帮助程度也是不同的。从社会救助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救助并不随着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逐步发展而被取代。相反,社会救助自古至今源远流长,早已融入历史文化与传统观念之中,打上深厚的历史烙印。社会救助的这几个特点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子系统所不具备的。
四
、社会救助的对象
现代社会救助的目标,在于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和解决公民其他困难。现代社会救助按照统一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凡生活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线下的居民,即贫困人口,为社会救助的对象。现代国家实施社会救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救助者享有当时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哪些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是永久或暂时低于或等于法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线,一些学者作了定性的分析。因为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由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救助对象。根据我国目前的研究,对社会救助对象归纳如下。
(一)按社会救助对象需要救助的原因划分
1.没有生活来源又无依靠的公民
这主要是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社会成员。所谓“无劳动能力”,是指依靠自身能力没有办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无生活来源”,是指既没有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也没有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收入(现金或实物)的社会成员;“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既包括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情况,也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还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虽能履行部分义务,但其仍不能使其过上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的情况。需指出的是,作为社会救助对象的“三无”人员,必须是同时具备“三无”的条件,才能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仅符合其中之一并不能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
2.突发性灾害造成的生活困难的公民
这类社会成员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或既有劳动能力又有生活来源,但由于天灾人祸的发生,使其财产甚至人身遭到了严重的损害,从而在生活上发生了一时或永久的困难,不能达到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
3.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这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过低,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谓“家庭收入过低”,是指家庭的各种收入与整个家庭的合理开支相比较而言的。合理开支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读书培训等。比如,经济收入过低的人;在享受失业津贴期满之后仍未找到工作并且需要供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人;因为长期患病而医疗护理支出大、负担沉重的人等。
(二)按社会救助对象的所在地划分
一类是城市社会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告的最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家庭和居民。另一类是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常规性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贫困人员,比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享受五保待遇的人必须是无依无靠、基本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
(三)按社会救助对象的特点划分
这主要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特殊对象生活困难者(企业精简职工等);失业职工;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遭受非常灾害的社会成员;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
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致贫原因和贫困特点,政府和社会需要针对不同公民群体的不同需求,采取切合他们实际的救助措施。
五
、社会救助的内容
(一)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是为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维持其基本的生存条件,确保其生存权和人格尊严不因一时的生活困难而受到影响。生活救助是社会救助中的主体内容,
他
对保障社会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生产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历史上生活救助的形式丰富多样,历代政府多采用赈贷、工赈、施粥、移民等方式来抚恤鳏、寡、孤、独和贫民。西方生活救助的历史发展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西欧国家的政府开始借助教会和私人的慈善事业来开展济贫工作,并予以立法干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劳工领袖们极力促使政府干预社会贫穷问题。在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开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显示政治力量,要求实施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1897—1930年,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用社会保障措施,生活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生活救助制度是政府向陷入贫困的人群提供的,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物质援助。
他
是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国家称为“贫困线”制度。对生活救助工作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
1.
生活救助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制度。与传统基于人道主义的社会救济相比,生活救助强调居民拥有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
2.
他
是以家庭调查为前提的选择性救助制度,其目标是针对非常贫困的公民,而且这种贫困程度是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认定的。
3.
生活救助是一种低水平的收入补差制度,保障待遇一般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只在必要时才给付实物。现金救助的数量主要参照两个标准
:
一是各地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申请者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
4.
生活救助是实行动态管理的制度。一旦申请者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政府制定的生活困难标准发生变化,申请者接受现金补助的水平就有三种可能的变化
:
增加、减少、取消。
5.
生活救助要求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比如要求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救助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6.
生活救助是最后的保障。
他
是在其他制度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对于生活仍然困难的居民提供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其救助标准也要与其他制度的保障相衔接,只能是最低的标准。
7.
实施生活救助,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
(1)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内容是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要求,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和当地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2)由政府作为实施生活救助制度的主体,承担保障的主要责任。
(3)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获得生活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实施生活救助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实施生活救助,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确定申请对象是否陷入贫困(通常称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主要包括个人申请、调查审核、社区证明、政府批准等。有的国家和地区还要调查申请者的家庭财产和工薪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以保证生活救助的资金切实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公民。实施生活救助提供的资金仅仅是满足救助对象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只要救助对象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活动即行终止。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乃至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农村,城市居民中的贫困现象不突出,全国一直没有统一的、正式的贫困线,只有各地区财政部门制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中国面向城市的贫困救济制度,是在20世纪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当时救济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三无”人员)的城镇孤老、社会困难户、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及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城市贫困形势的变化,政府扶贫工作发生了若干重要改变。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以第271号令形式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就低保制度的目的、保障范围、标准制定、资金来源、工作主体、工作程序、保障对象义务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条例一经颁布就确定了我国城市居民生活救助的主体框架。有学者将我国生活救助由传统的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历程概括为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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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扶持企业到直接救助贫困人口,从道义性扶贫到制度性扶贫,从救助制度分立到救助制度整合,从基本生活救助到综合救助,从消极救助取向到积极开发取向,从忽视社区作用到重视社区作用。随着近年来生活救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不断完善,我国在生活救助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同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农村的生活救助工作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现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全面覆盖到我国的城市和农村,成为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制度。
(二)灾害救助
灾害救助又称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境地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自然灾害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不稳定的东亚季风气候,强烈的新构造运动,起伏的地势与类型多样的地貌,人口众多与悠久的开发历史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造成损
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劳务派遣投标方案(355页)(2024年修订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