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采购服务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分析
16
第一节 保险概述
16
一、保险的定义
16
二、保险的分类及类别
18
三、保险中的名词概念
22
四、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26
第二节 项目行业分析
31
一、保险行业定义
31
二、保险行业的分类
32
三、保险行业现状
33
四、保险业行业趋势分析
38
第三节 项目需求分析
39
一、采购需求说明
39
二、时间和地点要求
41
三、项目服务要求
41
四、项目实施要求
41
五、质量及售后要求
41
六、理赔要求
42
七、保密要求
42
八、免赔需求
42
九、其他需求
43
十、增值服务需求
43
第四节 项目风险评估
43
一、风险的定义
43
二、风险因素
44
三、风险评估方法
47
四、项目风险分析
49
第二章 企业情况介绍
50
第一节 公司概述
50
一、公司简介
50
二、企业文化
52
三、愿景和战略
53
四、公司资质及业绩
55
第二节 偿付能力分析
57
一、目的和意义
58
二、影响因素
59
三、偿付能力报告分析
62
第三节 企业文化及理念
64
一、
企业使命
65
二、
企业价值观
66
三、
企业目标
67
四、
团队理念
67
五、
经营理念
67
六、
用人原则
68
第三章 项目实施方案
69
第一节 总体实施方案
69
一、总体目标
69
二、指导思想
69
三、基本原则
70
四、工作计划
71
五、业务开展的保障措施
79
第二节 管理模式与配套措施
80
一、组织结构图(部分)
81
二、公司主要岗位职责及管理
81
第三节 服务质量及保证措施
90
一、保险服务质量概述
90
二、服务质量影响因素
91
三、保险服务质量的测定
92
四、保险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93
五、服务响应及承诺
94
六、本地服务网点设置
96
七、其他质量保证措施
97
第四章 保险方案制定及条款
98
第一节 方案概况
98
一、适用人群及范围
98
二、保险期限
98
三、保费
98
四、保单形式
98
五、保障计划
98
六、保障详情解读
99
七、保险条款构成
102
第二节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102
一、总则
102
二、保险责任
103
三、责任免除
104
四、保险金额
104
五、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105
六、其他事项
105
七、释义
106
第三节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07
一、
总则
107
二、
保险责任
107
三、
责任免除
109
四、
保险金额
110
五、
保险期间
111
六、
保险人义务
112
七、
投保人
、
被保险人义务
113
八、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114
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115
十、
其他事项
115
十一、
释义
117
第四节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附加)
140
一、总则
140
二、保险责任
142
三、责任免除
144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46
五、保险期间
146
六、保险人义务
146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47
八、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149
九、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151
十、其他事项
151
十一、释义
152
第五节 驾乘意外伤害保险(可附加)
154
一、总则
154
二、保险责任
155
三、责任免除
158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61
五、保险期间
161
六、保险人义务
161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62
八、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164
九、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165
十、其他事项
166
十一、释义
167
第六节 意外伤害保险(B款)
169
一、总则
169
二、
保险责任
170
三、
必选责任
171
四、
可选责任
172
五、
责任免除
173
六、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175
七、
保险期间
175
八、
保险人义务
175
九、
投保人
、
被保险人义务
176
十、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178
十一、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180
十二、
其他事项
181
十三、
释义
182
第七节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184
一、说明
184
二、适用范围
184
三、标准内容结构
185
四、评定原则
185
五、评定标准
186
第五章 保险承保服务方案
210
第一节 保险承保概述
210
一、定义
210
二、承保内容
210
三、承保业务的宗旨
212
四、投保申请需提交资料
212
五、承保作业时效规定
213
六、承保流程及说明
213
第二节 项目承保组织机构及管理
217
一、承保岗位机构设置
217
二、岗位职责
218
三、制度管理
222
第三节 投保申请
223
一
、
释义及适用范围
223
二
、
简要作业内容
223
三
、
注意事项
224
四、相关规定
224
第四节 受理扫描、录入复核
224
一、释义及适用范围
224
二、岗位作业准则
225
三、作业时效
226
四、电话进行资料复核时注意事项
226
五、相关规定
226
第五节 核保
226
一、释义及适用范围
227
二、岗位概述
227
三、工作描述
228
四、作业准则
228
五、核保作业时效要求
229
六、核保作业注意事项
229
七、相关规定
230
第六节 新契约的品质管理
230
一
、
释义及适用范围
230
二
、
岗位概述
230
三
、
品质管理的分类
230
四
、
工作描述
230
五、岗位权限
233
六
、
作业准则
234
七
、
相关规定
234
第七节 问题件的处理
234
一、释义及适用范围
235
二
、
岗位概述
235
三
、
工作描述
235
四
、
问题件的分类
235
五、
一般问题件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236
六、
问题件处理时效
238
七、
相关规定
238
第八节 撤件处理
238
一、释义及适用范围
238
二、目的
238
三、操作细则
239
四、办理撒件的时间
239
五、相关规定
240
第九节 承保、保单制作
240
一、释义及范围
240
二、岗位概述
240
三、工作描述
240
四、承保操作的时间及时效
241
五、注意事项
241
六、相关规定
241
七、承保、保单打印
242
第六章 保险理赔
243
第一节 概述
243
一、定义
243
二、目的
243
三、
适用范围
243
四、基本介绍
244
五、理赔方式
244
第二节 组织结构及管理
245
一、组织架构图
245
二、部门职责
246
三、岗位职责
247
第三节 理赔原则
249
一、损失补偿原则
249
二、近因原则
250
三、分摊原则
250
四、代位原则
250
第四节 理赔所需资料
250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251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251
三、意外医疗费用理赔申请
252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理赔申请
252
五、
备注
253
第五节 理赔流程及申请书
253
一、流程示意图
253
二、理赔流程
253
三、理赔申请书
254
第六节 理赔实务和要求
256
一、出险报、立案
257
二、理赔调查
258
三、理赔单证
261
四、责任审核
263
五、理赔决定
265
六、领取赔款
265
第七节 责任免除
265
一、定义及概述
266
二、责任免除内容
266
三、责任免除事由
268
第七章 保全服务方案
270
第一节 保全概述
270
一、保全定义
270
二、保险的保全服务类型
270
三、保险的保全服务作用
和目的
271
四、保全作业的时间
272
第二节 保全中涉及的名词释义
272
一、犹豫期
272
二、退保
273
三、续期交费与续保
278
四、失效
281
五、保单中止与终止
282
第三节 保全服务组织架构管理
283
一、组织架构图
284
二、岗位职责
284
第四节 保全服务实施
284
一、保全服务流程
285
二、保全服务申请资格及途径
285
三、
保全服务项目介绍
286
第八章 投诉处理服务方案
290
第一节 投诉产生原因分析
290
一、投诉的定义
290
二、剖析投诉成因
290
第二节 投诉处理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291
一、基本原则
291
二、投诉处理主要职责
292
三、投诉处理流程
293
第三节 投诉处理细则
293
第九章 档案管理服务方案
318
第一节 概述
318
一、定义
318
二、档案管理内容
318
三、目的
318
四、档案管理对象
319
五、划分环节
319
第二节 综合档案管理职责
320
一、综合管理部职责
320
二、相关部门职责
320
三、各二级机构职责
321
第三节 综合档案的收集和移交
321
一、日常收集
321
二、集中移交
323
第四节 综合档案的整理归档
323
一、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
323
二、声像档案的制作及归档要求
326
三、诉讼(仲裁)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335
四、基建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340
五、设备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343
六、实物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344
第五节 综合档案的保管利用和交接
346
一、档案的保管
346
二、档案的利用
347
三、档案工作的交接
348
第六节 业务档案管理服务方案
348
一、方案概述
348
二、业务档案资料归集
351
三、业务档案组卷
362
四、业务档案装订
367
五、业务档案归档及临时保管
368
六、业务档案移交及管理
370
第七节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方案
371
一、人事档案保管制度
371
二、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374
第十章 增值服务
376
第一节 优惠增值
376
第二节 服务增值
376
一、就医服务
376
二、健康服务
377
三、法律服务
378
四、紧急救援
378
五、其他服务
378
温馨提示:
本方案目录中的内容在word文档内均有详细阐述,如需查阅,请购买后下载。
说明
一、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项目概况”详情可见本文第一章。
二、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企业概况”详情可见本文第二章。
三、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详情可见本文第三章。
四、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保险方案制定及条款”详情可见本文第四章。
五、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保险承保”详情可见本文第五章。
六、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保险理赔”详情可见本文第六章。
七、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保全服务”详情可见本文第七章。
八、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投诉处理方案”详情可见本文第八章。
九、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档案管理”详情可见本文第九章。
十、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增值服务”详情可见本文第十章。
编制依据
一、项目招标文件、补遗及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三、依照有关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采购法》;
(二)其他法律法规。
四、行业规范、标准
(以下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一章 项目分析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的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险,即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1.意外伤害的含义
(1)伤害
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角、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2)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3)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2.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1)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2)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废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二、保险的分类及类别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意外伤害险
,
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1.
按投保动因
根据投保动因的不同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合同
,
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
,
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
。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伤害保险
,
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
、
法规强制施行的意外伤害保险
。
凡属法律
、
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施行范围内的人
,
必须投保
,
无选择余地
。
有的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还规定必须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
,
则该保险公司也必须承保
。
2.
按保险危险
根据保险危险的不同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可保意外伤害
,
而不是特别限定的某些意外伤害
。
实务中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此类
,
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学生团体保险等
。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特定时间
、
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一类业务
。
比如例如
,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只限于在驾驶机动车辆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
3.
按保险期限
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
在实务中
,
这样的产品占大部分
,
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
、
往往只有几天
、
几小时甚至更短的意外伤害保险
。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旅游保险
、
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此类产品
。
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
。
4.
按险种结构
根据险种结构的不同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单纯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张保单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公司现开办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等
,
均属单纯意外伤害保险
。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其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另一种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
。
5.按保障范围
按保障范围划分
,
意外险可分交通意外险
、
旅游意外险
、
综合意外险
。
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乘坐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
如汽车
、
火车
、
轮船
、
飞机等时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医疗
、
身故以及残疾等
;
旅游意外险主要为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医疗
、
身故以及残疾等
;
综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比较广泛
。
6.按消费类型
按照客户消费类型,意外险可分为消费型意外险和返还型意外险。消费型意外险指的是如果在保障期内,被保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没有对其进行理赔,保费也不会退还,就消费掉了;返还型意外险则是指,如果保障期满,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约定的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退还约定的保费。
(二)保险类别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这里所指的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1.外来意外伤害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2.突发意外伤害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3.非本意意外伤害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4.非疾病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三、保险中的名词概念
(一)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二)保险客体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四)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拟合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五)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六)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七)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四、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保险功能是指保险制度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功效,它直接决定了保险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也决定了保险业在一国的金融倚系、甚至是社会经济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1.保险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1)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保险的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是与财产保险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保险。人的生命价值很难用货币来计价,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因此,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年龄到达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有时间滞差,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性全部赔偿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有时也存在着数量滞差,电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
但是,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正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陛的原则。
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拓宽,资金融通功能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2008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约为3.01万亿元,殴资收益率为1.91%。相关的投资比例是银行存款为26.47%、债券为;7.88%、权益类投资为13.33%。作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在促进舞本市场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保险公司通过持有银行次级债,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推动商业银行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险公司投贤人股商业银行,对改善银行股权结构,优化银行公司治理发挥了积极的阼用。
3.社会管理功能
一般来讲,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在保险业逐步发展成熟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和增强之后衍生出来的一项功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为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
意外险采购服务投标方案(378页)(2024年修订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