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3
第一节
项目背景
13
第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的由来
13
第二条
居家养老政策支持逐步加强
14
第三条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分析
16
第二节
适老化改造的必然性
19
第三节
适老化改造的建设原则
20
第四节
项目相关法律法规
22
第五节
居家养老服务重难点分析及相应措施
26
第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重难点分析
26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重难点的相应措施
35
第六节
适老化改造重点、难点分析及对应措施
41
第一条
适老化改造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41
第二条
适老化改造项目重点、难点对应措施
56
第二章
项目管理制度
63
第一节
基本工作流程制度
63
第二节
业务基本制度
64
第一条
基本要求
66
第二条
职业准则
67
第三节
日常工作制度
70
第四节
服务接待工作制度
71
第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接待工作
71
第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接待流程和基本要求
71
第五节
服务协议内容及签订
76
第一条
服务内容和标准
76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6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7
第四条
解除协议
78
第五条
违约责任
78
第六条
附则
79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9
第六节
项目人员配备与管理
80
第七节
人员考评制度
82
第八节
考核奖惩制度
83
第一条
总则
83
第二条
工资结构
83
第三条
关于员工工资
84
第四条
工资发放
84
第五条
薪酬保密制度
86
第六条
福利与补贴
86
第九节
激励机制
87
第十节
安全制度
88
第一条
服务安全
88
第二条
职业安全
96
第三条
防火常识
96
第四条
防水常识
97
第五条
防漏气常识
97
第六条
防盗常识
98
第十一节
与家庭沟通制度
98
第一条
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99
第二条
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技巧
99
第十二节
服务需求评估制度
101
第十三节
人员档案建立制度
109
第一条
目的
109
第二条
归档范围
109
第三条
归档内容
109
第四条
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111
第五条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11
第六条
档案的销毁
112
第七条
制定、修订、废除与组织实施
112
第十四节
档案管理制度
114
第一条
服务老人档案管理
115
第二条
档案接收制度
120
第三条
档案整理制度
121
第四条
档案统计制度
122
第五条
档案保密制度
123
第六条
档案借阅制度
124
第七条
档案修改补充制度
125
第八条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26
第九条
档案复制制度
126
第十条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27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考核制度
128
第十二条
档案安全制度
129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期刊借阅制度
130
第十四条
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31
第十五条
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制度
132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33
第十七条
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34
第十五节
业主反馈资料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35
第一条
资料或档案的收集与保存
135
第二条
资料或档案的整理与分类
135
第三条
资料或档案的归档
136
第四条
资料或档案的运用
138
第五条
业主档案的跟踪
138
第六条
过期资料或档案的销毁
138
第十六节
民非组织会计制度
138
第十七节
流动资产
145
第十八节
长期投资
149
第十九节
固定资产
152
第二十节
无形资产
157
第二十一节
受托代理资产
158
第三章
项目人员配备
171
第一节
人员配备原则
171
第二节
人员配备方案
173
第三节
人员配备一览表
175
第四章
居家养老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188
第一节
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188
第一条
小区环境安全管理
188
第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管理
190
第三条
托管钥匙
192
第四条
协助开锁
194
第五条
协助配钥匙
195
第六条
协助补办证件
196
第七条
研究管理
197
第八条
产品促销活动管理
199
第九条
服务质量内部管理
204
第十条
服务质量外部监管
205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管理
207
第十二条
各类老年人活动管理
210
第十三条
预防疾病传播的管理
212
第二节
针对不同需求老年人的服务方案
214
第三节
日常工作服务方案
217
第一条
入托服务
217
第二条
礼仪服务
230
第三条
安全服务
232
第四节
清洁服务方案
242
第一条
洗脸
242
第二条
卧位洗头
247
第三条
卧位洗脚
251
第四条
记录服务内容淋浴
263
第五条
居室通风
269
第五节
修饰服务方案
273
第一条
更衣
273
第二条
修剪指(趾)甲
277
第三条
剃胡须
282
第六节
移动服务方案
285
第一条
搀扶
285
第二条
徒手搬运
287
第三条
轮椅助行
293
第四条
手杖助行
296
第五条
助步器助行
299
第六条
爬楼机助行
301
第七节
家政服务
312
第一条
协助家政服务
312
第二条
居室清洁
318
第三条
厨房清洁
321
第四条
物品整理
327
第五条
布类缝补
329
第六条
小物件维修
331
第七条
代购物品
333
第八条
代缴服务
342
第九条
代订代取业务
344
第十条
居家膳食加工服务
346
第十一条
点心的制作
371
第十二条
西餐的制作
374
第十三条
水果拼盘的制作
377
第十四条
配置家庭药箱
382
第八节
老年食堂服务
384
第一条
食材采购
384
第二条
食堂膳食加工
389
第三条
就餐服务
392
第四条
订餐服务
394
第五条
送餐服务
396
第六条
膳食服务意外事件预防
398
第七条
老年食堂食品卫生要求
400
第九节
健康与治疗服务
402
第一条
建立健康档案
402
第二条
日常保健咨询服务
407
第三条
其他咨询服务
409
第四条
协助服药
411
第五条
滴鼻药
416
第六条
滴耳药
418
第七条
皮肤贴剂使用
421
第八条
开塞露使用
422
第九条
输液观察与照护
424
第十条
冷敷
429
第十一条
物理降温
432
第十二条
温水擦浴
433
第十三条
预约第三方服务
440
第十四条
保健按摩基础知识
442
第十五条
常见穴位按摩
452
第十六条
常见症状的穴位按摩
460
第十节
协助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的服务
462
第一条
协助参加聚餐活动
462
第二条
协助参加聚会活动
464
第三条
协助参加竞赛活动
466
第四条
协助参加兴趣活动
469
第五条
协助休闲娱乐活动
471
第六条
协助各类培训活动
473
第七条
各类活动方案案例
476
第十一节
陪伴服务
492
第一条
陪伴就医
492
第二条
陪同体检
496
第三条
病患陪护
500
第四条
陪伴聊天/读报
502
第五条
陪伴旅游
504
第十二节
心理健康服务
506
第一条
老人心理变化及心理需求
506
第二条
心理疏导
511
第三条
精神慰藉
513
第四条
丧亲者陪伴
515
第十三节
培训服务
518
第一条
培训室/健康教育室管理
518
第二条
讲座服务
522
第三条
技能培训服务
523
第十四节
临终关怀服务
525
第一条
临终关怀室环境设置
525
第二条
协助心愿达成
527
第三条
舒缓护理
529
第四条
死亡教育
531
第十五节
消毒隔离服务
533
第一条
洗手法
533
第二条
空气消毒
535
第三条
地面消毒
537
第四条
床单位消毒
538
第五条
布类物品清洁消毒
540
第六条
餐具清洁消毒
542
第七条
简易便器清洁消毒
544
第八条
厕所便器清洁消毒
546
第十六节
涉法服务
548
第一条
隐私保护
548
第二条
(6)做好记录。信息安全
550
第三条
协助生前立遗嘱
551
第十七节
宠物饲养和花卉养护
554
第一条
宠物饲养服务
554
第二条
花卉养护服务
565
第三条
养老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575
第五章
居家养老服务-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
625
第一节
实施方案-入户需求调查评估方案
625
第一条
家庭成员评估
633
第二条
养老政策评估
634
第三条
居家环境评估
634
第四条
康复辅助器具需求评估
644
第二节
改造设计整体方案
646
第三节
适老化改造具体实施方案
671
第四节
施工方案
680
第五节
技术措施
704
第六节
工作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719
第六章
服务质量保障方案
731
第一节
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保障方案
731
第一条
服务宗旨
731
第二条
服务质量承诺
735
第三条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737
第四条
服务质量评估方案
747
第五条
客户投诉处理方案
750
第六条
投诉处理方案
751
第七条
违约责任承诺
752
第二节
适老化改造服务质量保障方案
754
第一条
服务质量承诺
754
第二条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755
第三条
质量控制措施
760
第四条
违约责任承诺
780
第七章
应急与安全保障措施
781
第一节
居家养老服务应急与安全保障措施
781
第一条
潜在风险分析
781
第二条
应急预案机制
787
第三条
应急保证措施
812
第四条
老年人常见安全问题预防要点
817
第五条
安全保证措施
820
第六条
安全事故处置原则
825
第七条
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826
第八条
安全事故处置的注意事项
827
第二节
适老化改造应急与安全保障措施
830
第一条
潜在风险分析
830
第二条
应急预案机制
833
第三条
应急保证措施
837
第四条
安全保证措施
851
第八章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创新措施
860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医养结合
860
第二节
医养结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践创新
865
第三节
“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计
870
项目概述
项目背景
居家养老服务的由来
20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发展社区服务”,当时的侧重点在于为社区提供便利及相关支持,不是以为老服务为主的。21世纪以来,全国很多地方陆续开展依托社区对居家老人养老服务的试点,非常典型且比较早的地方有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和浙江省宁波市海晖区。2002年9月,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出现了一个崭新的社区养老模式一一居家养老院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没有围墙的养老院”,着重解决“遗属孤老”和“退休孤老”老有所养的问题,这一崭新的养老模式是由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道(现为中山公园街道)首创的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也是较早试验和推行社区养老的地方。2005年3月,海曙区决定在全区65个社区中全面推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一新型养老服务模式,由海曙区政府出资,向非营利组织一一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员,每天上门为辖区内600余名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服务。为应对农村日益严峻的老龄化现实,宁波市又率先将居家养老模式从城市社区推向农村,在镇海、北仑两区的农村进行试点。当地政府聘请专职人员为居家老人服务,招募志愿者,培植农村老年协会,以政府主导的模式构建农村居家养老的服务网络。
大连、宁波等城市的做法,得到了有关领导的批示及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可,认为这是一条应对我国老龄化、构建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以上做法在随后的相关会议上得到了相关领导的充分肯定。2008年2月,全国老龄办联合多个部委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标志着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已经成为我国解决养老服务难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
居家养老政策支持逐步加强
近年来,社区居家养老得到持续推进,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或法规,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例如,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一次将老龄事业发展写入国家发展规划,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指出“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提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2017年1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要求与2013年《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基本一致,增加了有关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的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十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
《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16.8万个,养老床位合计达到727.1万张,比上年增长3.3%,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9.1张。其中:全国共有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2.9万个,比上年增长10.0%,床位379.4万张,比上年增长3.9%;社区养老照料机构和设施4.5万个,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9.1万个,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达到347.8万张。近几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财政部先后避选公布了五批共200多个地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就地方来看,围绕社区居家养老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法规。例如,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2010年发布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2015年又发布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山东出台了《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2018年,重庆出台了《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江苏省为了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政府在将工作重心由“办”居家养老转向“管”居家养老的同时,出台了《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江苏地方标准)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等。
当前,从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主办主体及运营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即政府主办、层级联动;政府主导、中介运作;政府资助、机构主办;政府购买、市场运营。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怀和重视下,我国社区治理功能逐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日益发展。各地以社区为依托,将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养老服务的基本内容,通过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等方式,把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有机结合起来,使得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业在总体上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1.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在社区建设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社区养老的机制构架基本形成,养老功能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并逐步规范化。另外,随着政府对于社区养老不断放权,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开始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为社区养老的发展提供了更多保障。基于此,我国社区养老体系已实现初步建立。
2.社区养老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
社区养老在缓解社会养老压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属于新型养老模式,不仅可以有效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物质需求,为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近年来,我国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各级政府开始在区域发展现实的基础上探索符合实际需求的养老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先是模式上的多样化。嵌入式、托老所等为主要表现形式,嵌入式就是将社区作为主要养老服务载体,在良好竞争机制驱动下将市场运营方式嵌入至社区之中,以达到整合养老服务资源、老年人就近养老的目的,推动养老服务向个性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托老所形式就是通过固定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其他还有“互助型”养老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等。
其次是各地服务方式的多样化。如北京养老形式主要为“无围墙养老院”式养老,就是在社区建立专业化养老机构,聘请工作人员为社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让老年人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下享受养老机构的服务。这一形式可以帮助老人维持熟悉人际关系,同时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其他如上海、广州等地都形成了各具特点的社区养老形式。各地区灵活应用不同养老模式,满足了地区内老年人的不同养老需求。
3.社区养老功能更加完备
一是社区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多数地区将社区养老纳入发展规划,加强新建和改造小区的养老设施配备。各级民政部门突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发挥社区依托作用,加大投入,广泛建立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重点针对高龄、空巢、失独和失能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十三五”期间,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安排10亿元,连续五年支持包括设施建设在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截至2018年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达到4.3万个,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8.3万个。
二是服务内容愈发丰富多样。社区公共服务在社会发展背景下覆盖面逐渐扩大,其中多项便民服务和志愿服务得以蓬勃发展。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差异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模式逐步得到推广。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社区养老服务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了互联网的全覆盖,企业参与社区养老的形式愈发多样,极大丰富了社区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三是服务人群逐步扩大。养老服务的需求逐步从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扩展到满足更加个性化的养老需求;服务的对象从社区的特殊困难老年人逐步扩展到全体老年人;养老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也从早期的农民工逐步转为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工作者;服务的提供者从政府为主逐步扩展到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质量明显提升。
适老化改造的必然性
如何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更安全、更舒适、更便利地生活,提高他们晚年的生活品质,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适老化,顾名思义,使设施或环境适合老年人。随着老龄化社会特征的凸显,居家养老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适老化逐渐成为养老领域的热词一要居家养老,家就必须适合老年人养老。我国老龄化程度急剧增高的背景下,面对“未富先老”的国情,可以通过政府引导,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适时引入市场机制,盘活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对旧社区的居家养老适老化改造具有必然性,其市场空间与市场前景不可估量。
与发达国家在经济高度发展基础上步入老龄化社会不同,我国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阶段就进入老龄化社会,呈现典型的“未富先老”特征。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绝大多数老年人收入水平更低,而城市中七八十年代遗留下来的住宅虽然在功能和样式上已经落伍,但其结构尚且完好,对其进行适老化改造既经济又环保,更适合一般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2、老龄特征
老年人感觉系统(如:视觉、听觉、触觉和嗅觉)、骨骼运动系统、排泄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身体器官机能在逐渐下降,因此,对于社区环境如夜间道路、楼梯间等较暗处的照明度,主干道车辆分流,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康乐设施,道路高差,社区内部标识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尤其是居住在较高楼层的老年人,普遍认为应该加装电梯并在社区增设休息座椅,提供室外健身场所,住宅出入口实施无障碍改造,楼梯踏面与楼道地面进行防滑处理,安装信息传感装置和紧急呼救装置等适老化设施设备。
3、角色转换
从老年人的心理特征和生活习惯来看,老年人难以适应新的环境,不愿意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老年人在退休离岗后,主要活动由社会转向家庭,这种转换会导致老年人心理失衡,产生失落感和自卑感,同时由于现代家庭结构的改变,老年人与子女交流的机会减少,易产生孤独感和空虚感。居家养老不仅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消除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失落感,而且能够获得社会化养老服务,在老年人安全方面也有了充分保障。
适老化改造的建设原则
1、安全性原则
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保障安全。比如,上下楼梯必须有扶手,上厕所必须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辅助设施,老年人出行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安全救护设备等。适老化改造首要考虑的是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使用安全的需要,对于安全性,有哪几点需要我们注意呢?第一,防跌倒,避免跌倒引起病痛或死亡;第二,遇险情安全报警;第三,如厕洗浴的安全;第四,空气、声、光、热、风环境安全;第五,适老家具、辅助器具安全;第六,其他居家环境安全。
2、灵活性原则
适老化设计应该做到可灵活改造。第一,保证家具摆放的灵活性。老年人居家空间形状及尺寸的设定应使家具布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些老年人会根据季节的更替或自身的需求来变换家具的摆放方式,以求达到更佳的舒适性。因此,应预先考虑到老年人的各种需求,使不同的家具摆放方式均可实现。第二,老年人居家空间一般较小,为提高灵活性,应尽量避免用承重墙来限定空间。例如当老年人行动自如时,可以用轻质隔墙、隔断或家具来围合成稳定的门厅空间,便于沿墙面布置储物家具;当老年人乘坐轮椅时,可以拆除或改建隔墙,根据实际需求加大门厅的宽度,或者改为开敞式门厅,以确保轮椅通行和护理人员操作所需空间。
3、舒适性原则
适老化改造要把满足老年人生活、休息、工作、娱乐等要求置于首位,以创造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适老化改造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活动规律,处理好空间关系、空间尺寸和空间比例;合理配置陈设与家具,妥善解决室内通风、采光与照明,注意室内色调的总体效果。科学的色彩处理有利于愉悦老年人的情绪、心理。绿化要成为改善室内环境的重要手段,利用绿化连接室内外环境、扩大室内空间感及美化空间。
4、适用性原则
适老化改造,简单地说就是提供更利于老年人通行、洗澡、如厕、休息等需求的环境,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让老年人减少或避免受到人身伤害,来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和便利性。老年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生理上的和心理上的。适老化改造要为老年人创造出一个健康、合理的生活和休息环境,设备与设施按老年人的人体尺度和心理、生理特点进行设计,符合老年人的需求和习惯。同时兼顾老年人与照顾者的使用要求,空间具有可改造性。如果适老化改造不能有效改善生活中各种不方便,效果再豪华也没有用。比如开关和插座的布置是否合理,水龙头的布置是否合理,灯光的设计是否合理,家具摆放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收纳空间等各个方面。
5、经济性原则
适老化改造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量力而行,科学合理,杜绝铺张浪费。适老化改造是为了满足老年人使用和心理上的需要,华而不实的东西只能是画蛇添足,造成能源浪费和经济损失,还有可能给人带来危害。经济性原则就是要求既能把造价控制在既定的数额之内,又能取得满意的使用效果。
项目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步提高。作为深入家庭为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职业,服务师在服务过程中,与用户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从职业维权角度来讲,服务师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素养和规范意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里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侵权责任法》、行规行约等。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第四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第七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趋势的发展,很多老年人可能面临子女赡养、财产、婚姻、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受损的诸多问题,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分辨能力有限,更易受到各式各样的坑蒙拐骗。这些老年人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为此,深入家庭的服务师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老年人维权。应向老年人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醒老年人增强法律意识,遇到权益受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当老年人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服务师可协助其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如老年人需要维权时,服务师可陪同其进行维权,若服务师有能力可在老年人委托下代写诉讼材料。
2.《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安全事件,导致用户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服务师应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条款与规定,成为维护自己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明白人。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方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
居家养老服务投标方案(873页)(2024年修订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