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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食堂食材采购投标方案(297页)(2024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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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食堂食材采购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服务方案 4 第一节 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4 第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二条 保障制度 29 第三条 安全措施 35 第二节 配送服务方案 45 第一条 配送内容 45 第二条 配送流程 45 第三条 货物分拣 96 第四条 卫生设施 177 第三节 产品质量问题退换货方案 180 第一条 质量问题退换货流程 180 第二条 食品安全方针 183 第三条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84 第四条 补、退、换货工作质量 186 第五条 仓储环节 186 第六条 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187 第七条 清洗消毒管理 188 第八条 供货环节 189 第九条 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89 第十条 质量保证标准 193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承诺 195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措施 196 第十三条 食材进货渠道的保障措施 200 第十四条 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218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测、抽检制度 246 第十六条 人员健康卫生质量控制措施 248 第四节 特殊情况应急预案 252 第一条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252 第二条 食物食材质量突发情况 252 第三条 货源短缺应急预案 254 第四条 灾害性天运输应急预案 255 第五条 车辆起火应急预案 256 第六条 车辆盗抢应急预案 257 第七条 遇雨雾天气应急预案 257 第八条 运输车辆出现食品装不下的情况 258 第九条 防疫措施 259 第五节 投标人认为必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266 第一条 节假日服务方案 266 第二条 配送服务高效 267 第三条 目标效果承诺 269 第四条 保密措施 272 第五条 售后服务方案 289 服务方案 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①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项目能安全稳定的进行,我单位根据食品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了保证所配送食品质量的措施及体系。主要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1)采购环节 1.我们公司有合作开发的肉制品定点一级供应商,拒绝一切“三无”商品进入公司仓库。 2.我们公司所有供应商都是经过“供应商评定程序”,严格审核其综合能力(特别是品质保证能力及供应批量和准时性)而确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公司管理层对供货单位的生产加工场地及其它延生环节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其所的商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质量标准。 3.物流采购部质检组根据不同的食材所对应的不同的检验标准对来料进行严格的验收,并根据食材品种、批量、抽样数量、检验结果、不合格处理结果、来料日期、储存舱位、分发单位名称及分发数量进行详细的记录,以便于出现质量问题的追朔。 4.经物流采购部质检组检验合格后送到各现场的食材,由现场仓管员进行再次检验,合格后方能流入加工过程。 5.肉制品当天购进食用,并经动检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具备猪肉检疫“两章两证一报告”。 6.原材料在分发前严格按“搬运、储存、包装、防护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因为人为因素导致质量问题的风险降到最低。 (2)仓储环节 要对食品储存场所环境卫生有管理制度,负责该项工作人员要明确下面职责: 1、如何进行工作前的清洗准备。 2、能说明如何正确使用洗涤剂和消毒进行清洗、消毒工作。 3、知道如何配制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并检测其浓度。 4、知道如何判断设备或用具是否卫生安全。 5、知道如何清洗设备以及正确的清洗方法。 6、能描述防止食品储存场所、工具清洗处以及存放点之间发生交叉污染的方法。 7、知道如何正确处理清扫的垃圾及废弃物。 8、了解何种食物可能受到化学有害物质的污染,并知道如何辨别这些食物,杜绝采购。 9、知道食源性疾病的主要原因,并能联系自己的岗位操作予以预防。 10、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移动和更换设施设备,工作时要检查自己所使用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各种设施设备应有卫生管理制度,如对食品仓库的管理可订《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2)仓库保管员有权拒收一切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并应在食品进库后实行分类存放,存放要求如下: A.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 B.洗洁用品、药品、有强气味的物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能 与食品同仓存放; C.定型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分架存放; D.肉类及其制品、蔬菜瓜果,除马上使用外,一律进冷库。肉类及其制品应有容器盛放,室温应控制在-18℃(以下);蔬菜瓜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0-13℃,鲜蛋应存放在0-1℃范围内。应每天进行一次冷库除霜,并保持地面清洁; E.库存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面存放,要有标签,做到先时先出,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F.搞好仓库内、外环境卫生,与食品仓库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3)对由于库存时间过长而超过保存期限的,或发现由于其它原因出现腐败变质、酸败、生虫、霉变的食品,禁止加工生产经营。 11、清洗消毒管理 (1)设立独立的工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打、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3)每次用完的工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次隔夜。清洗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标要求。工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工具表面光洁 、 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室保存备用。 (4)洗刷消毒结束,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5)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12、人员卫生管理 (1)所有新员工必须持合格《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2)所有人员在《健康证》到期前10天内需到有资质的体检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办理新的《健康证》并及时上交行政助理。如体检不合格,单位视病情轻重进行调岗、病休或辞退的处理。 (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生病或受伤应及时向主管报告,由主管批假治疗,禁止带病带伤生产。 (4)工作期间如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必须及时向相关主管人员报告,单位将视病情轻重进行调岗、病休或辞退的处理。 (5)所有员工的健康证按班组和办理时间进行存放,保证每一位员工有相应的健康证。健康证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工的健康状况。 (3)供货环节 1、运输车辆内外必须清洁干净、无污渍、无异味、保持通风良好。 2、其他类必须包装严密,与蔬菜及其它副食品隔离。 3、送货器具保持干净,无污渍。 4、运输冷藏食品及易腐食品,应当采取保鲜措施。 5、运输车在运输食品前,必须进行消毒,并设有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6、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措施。 7、有特殊气味的食品、调料与易吸收气味的食品不可混合装 运。 8、在运输食品时,不得同时装有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 9、配送应急措施 为了能够完成客户的日常需求,提出以下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货源应急措施。在正常提供时,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必须提前三天进行货源检查,联系厂家确认,如果数量不够,即立刻进行货源补充,并通知客户,在最后供货日如果供应不上,即与客户商量,由我方出资采购优质货源进行补充,所需差价由我方补偿。 运输应急措施一。在每此运输前一天进行运输所用货车检查,并对所有隐患进行排除,如果所需货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送货,我方会迅速组织人手去市场上雇佣卫生条件相符的运输货车补充,并且组织人手陪同货车一期送货。 货物数量应急措施二。为防止客户临时增加食品使用量,我方每次所运输食品会以总量的105%进行运输,多出的5%即为了随时满足客户的加量要求。 我方会在该项目的项目组中建立应急人员备档,该人员24小时电话不断机,当该项目中任何部分出现紧急情况,都可以通过该工作人员进行与我方沟通,并制定对应的应急性方案,以确保食品的正常供应。 (4)客户反馈环节 建议招标人组织一个“食材质量监督小组”,我公司派专业的专家对“食材质量监督小组”进行定期培训,由小组成员随机对我方提供的的食物原料、加工过程及出品进行质量抽查,我公司的供货经理定期和“食材质量监督小组”沟通,以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并在甲方处设专职客户专员并设置意见箱。 本公司为切实做好食材供应服务,本着“为健康负责”的宗旨,保证提供优质、安全食品,并对质量、数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郑重作如下承诺: 1、遵守一切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对于食品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任何时候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各品种均经卫生、防疫、质检等政府职能部门严格检验检疫,杜绝质量伪劣产品,如发现假冒伪劣产品以一罚五十。如发现供应以下食品 , 保证除全部退货外,还同意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的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等及其制品; ⑥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⑦超过保质期限的。 2、在服务期限内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将食材配送到所负责甲方指定地点;保证送货品种齐全、数量准确,所有送货数量以客户验收为准。每天的供货时间(包括客户临时加单、补货)由客户指定,如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扣款当次金额10%,超过1小时扣款30%。 3、本公司保证提供的肉类每方肉上均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同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保证提供的冰冻类原材料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4、我方可以派专车和专人,提供全天候的跟踪服务,保证客户 的任何需要都得到即时的落实。 5、我公司有关负责人每月定期上门回访跟踪客户,随时了解客户各种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做出处理。 6、本公司设立电话专线、专员为该项工作提供24小时服务,全天候受理各类咨询、投诉,并上门服务,第一时间解决业务往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本公司无条件接受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对协议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了承诺,自愿接受处罚。 ②食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4)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4.1.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4.1.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4.1.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1.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4.2.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2.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2.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4.4.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4.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4.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4.4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4.4.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4.4.6召回的预期效果; 4.4.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置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签署第98号令,公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 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食堂食材供应更好地履行对本公司产品的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事故,是指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供应给消费者食用过程所发生的食品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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