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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投标方案(420页)(2024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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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14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4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14 二、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18 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21 四、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25 第二节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意义 29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9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31 三、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的方法 32 第三节 项目需求分析 36 一、采购需求 36 二、培训内容 37 三、师资要求 37 四、教学要求 38 五、培训组织要求 39 第二章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整体计划方案 40 第一节 知识产权培训流程 41 一、培训的要求 41 二、适用范围 41 三、培训职责 41 四、工作流程 41 五、考核方法及内容   42 六、培训方式 43 七、培训课程内容安排 43 八、培训经费 44 第二节 培训组织机构体系 44 一、知识产权部门 45 二、研发部门 46 三、人事部  46 四、销售部门 49 五、市场部  49 六、财务部  50 七、战略部  51 八、采购部  51 九、行政部  52 十、生产部  53 第三节 拟投入的师资力量 53 一、培训讲师资历 54 二、知识产权培训讲师职责 54 第四节 培训内容概括 54 一、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55 二、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 55 三、知识产权运营保护管理 55 四、典型案例分析 56 五、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56 六、企业经验交流 56 第三章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策划方案 56 第一节 面授培训课程 57 一、指导思想 57 二、培训对象 57 三、培训形式 57 四、培训工作要求 58 五、培训安排 58 第二节 远程网络培训 59 一、培训目标 60 二、培训对象 60 三、培训进度安排 60 四、培训内容设计 61 五、组织管理 61 六、考核评价 62 第四章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知识培训方案 62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62 一、知识产权 63 二、法律依据 63 三、法律特征 65 四、许可类型 67 五、救济手段 74 六、权利类型 75 七、商业秘密 112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17 一、知识产权保护 117 二、发展历史 118 三、主要特点 119 四、发展现状 120 五、专用权利 121 六、竞争挑战 123 七、保护手段 124 八、应对方法 125 九、国际挑战 127 十、侵权保护 130 十一、中国现状 131 第三节 企业发展知识产权策略 135 一、WTO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135 二、知识产权三战略 136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和举措 138 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五个阶段 140 一、防御 140 二、降低成本 142 三、创造利润 142 四、内部整合 143 五、引导发展战略 144 第五章 知识产权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方案 145 第一节 专利管理 145 一、原则 145 二、专利权 145 三、专利管理 145 四、专利的归属 145 五、专利的分类 146 六、专利保护的期限 147 七、集团(股份)公司专利管理流程 147 八、专利检索 148 九、申请专利技术文件准备 148 十、技术秘密管理 149 第二节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152 一、企业知识产权的地位 152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重点环节 152 三、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 157 四、企业贯标 157 第三节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培训 159 一、知识产权贯标背景 159 二、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 160 三、知识产权贯标的意义 161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162 五、贯标的基本流程 164 六、外部认证 166 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知识 168 一、研发成功知识产权表现形式 168 二、知识产权种类 168 三、专利的类型 169 四、专利的意义 170 五、专利挖掘浅析 171 六、知识产权评估 176 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78 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182 第五节 高新技术企业与知识产权 183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分析 183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93 三、知识产权布局及挖掘 201 第六章 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运营保护培训方案 206 第一节 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风险研究 206 一、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现状 206 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类型及根源 209 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经验及教训 215 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217 第二节 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风险应对 223 一、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 223 二、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224 三、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 227 第三节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230 一、国际展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及特点 231 二、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考察 233 三、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评价 236 四、完善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39 第四节 企业海外并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243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知识产权的政治风险防控 245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知识产权的法制风险防控 251 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风险防控 256 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知识产权的合同风险防控 259 第七章 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应对与证据收集培训方案 263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国际协调 263 一、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 263 二、《欧盟知识产权指令》的相关规定 268 三、《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的有关规定 272 四、欧盟统一专利法院证据收集制度 274 第二节 域外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变革 277 一、美国 278 二、德国 284 三、我国台湾地区 286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变革趋势 290 一、体现协同主义诉讼理念与模式 290 二、追求公正价值且兼顾效率 293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 295 四、程序主体性的尊重与程序权保障 296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变革与展望 299 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变革 299 二、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307 三、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改革的宏观思路 310 第八章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与纠纷处理培训方案 317 第一节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及控制措施 317 一、知识产权风险及其成因 317 二、知识产权风险方法措施 319 第二节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321 一、企业知识产权风险识别 321 二、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326 三、对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建议 331 第三节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 334 一、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34 二、企业需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336 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途径 340 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340 二、企业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340 三、企业怎样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341 第九章 企业专利布局与知识产权运营培训方案 342 第一节 企业专利布局的内涵与功能 342 一、专利布局的定义 342 二、专利布局的模式 343 三、专利申请的思考重点 350 四、如何进行专利布局 352 五、专利布局需要注意的问题 353 第二节 企业专利布局的策略与实施 356 一、如何实现专利的创造布局 356 二、如何实现专利的保护布局 357 三、如何实现专利的资产布局 358 四、如何实现专利的应用布局   359 五、如何实现专利布局管理和经营   360 第三节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 360 一、知识产权交易 360 二、知识产权质押 365 三、知识产权评估 371 第十章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培训方案 376 第一节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376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 376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特征 376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基本内容 377 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系 378 第二节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379 一、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基本内容 380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核心 380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思想 382 第三节 企业专业战略及其制定 383 一、企业专利战略的概念 383 二、企业专利战略的目标 383 三、企业专利战略对专利能力的提升作用 384 四、企业专利战略的类型 385 五、企业专利战略的重要意义 387 六、企业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388 七、企业专利战略实施的新形式 391 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393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 393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 394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构架 394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和人员职责 397 五、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配备 398 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398 七、企业采购环境的知识产权管理 400 八、企业生产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400 九、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 401 十、企业销售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402 十一、企业对外贸易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402 十二、企业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403 十三、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的建设 404 十四、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 405 第十一章 项目应急保障方案 406 第一节 应急保障机制 406 一、目的 406 二、组织机构 406 三、工作职责 407 四、应急通信信息 408 五、紧急事故处理程序 409 第二节 疫情防控方案 411 一、会议基本信息 411 二、具体防控操作 412 第三节 具体安全应急预案 418 一、突发火灾事件 418 二、群体性事件或者个体重大突发事件 420 温馨提示:本方案目录中的内容在word文档内均有详细阐述,如需查阅,请购买后下载。 说明 本方案共 420 页 共 十一 章。 一、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背景及 需求分析 ”详情见本方案第一章; 二、如招标文件要求“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整体计划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二章; 三、如招标文件要求“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策划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三章; 四、如招标文件要求“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知识培训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四章; 五、如招标文件要求“ 知识产权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五章; 六、如招标文件要求“ 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运营保护培训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六章。 七、如招标文件要求“ 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应对与证据收集培训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七章; 八、如招标文件要求“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与纠纷处理培训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八章; 九 、如招标文件要求“ 企业专利布局与知识产权运营培训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 九 章; 十 、如招标文件要求“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培训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 十 章; 十一 、如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应急保障方案 ”,详情见本方案第 十一 章 。 编制依据 一、项目招标文件、补遗及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三、依照有关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其他法律法规。 四、行业规范、标准 (如有最新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规定,从其规定)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 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二、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 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 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  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具体地说包括: 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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