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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储备服务投标方案(394页)(2024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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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储备投标方案 目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12 第一节 项目背景 12 第一条 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12 第二条 办法总则 12 第三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14 第四条 储备单位的条件与任务 15 第五条 计划管理 16 第六条 采购与储存 17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9 第八条 调用管理 21 第九条 监督与责任 22 第十条 办法附则 23 第二节 项目需求分析 23 第一条 服务需求 24 第二条 服务要求 25 第三条 风险控制 26 第四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27 第五条 重点救治药品储备清单 27 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30 第一节 项目组织机构 30 第一条 公司简介 30 第二条 组织机构图 31 第三条 人员任职要求 31 第四条 管理职责 36 第二节 人员配置原则 78 第一条 经济效益原则 78 第二条 任人唯贤原则 78 第三条 因事择人原则 78 第四条 量才使用原则 78 第五条 程序化、规范化原则 79 第六条 因材起用原则 79 第七条 用人所长原则 79 第八条 动态平衡原则 80 第九条 药品储存 80 第十条 药品盘点 81 第十一条 库房抽查考核制度 82 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的注意事项 82 第三节 药品仓库储存要求 83 第一条 仓库面积 83 第二条 仓库设施与设备 84 第三条 药品检验室的设置 84 第四条 验收养护室 86 第四节 药品库房设施设备 86 第一条 仓库设施设备管理表 86 第二条 仓库的设施设备 88 第五节 药品存储管理制度 96 第一条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96 第二条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98 第三条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与处理流程 99 第四条 过期破损药品控制措施 101 第五条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104 第六节 药品验收制度 109 第一条 目的 109 第二条 范围 109 第三条 验收内容 109 第四条 验收标准 110 第七节 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15 第一条 药品入库管理制度 115 第二条 药品出库管理制度 116 第三章 药品配送方案 119 第一节 配送方案 119 第一条 仓储布局规划 120 第二条 设施设备选择 124 第三条 运输路线方案 125 第二节 药品配送方案 130 第一条 配送计划 130 第二条 保证措施 132 第三条 作业流程 132 第四条 信息系统 139 第五条 增值服务 144 第六条 服务组织 145 第七条 目的 150 第八条 依据 150 第九条 适用范围 151 第十条 职责 151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151 第三节 药品运输管理制度 155 第一条 目的 155 第二条 依据 155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55 第四条 药品发运管理要求 155 第五条 药品运输管理制度 157 第四节 药品冷链运输管理 160 第一条 目的 160 第二条 责任人 160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60 第四条 管理规程 160 第五条 冷链药品运输 166 第五节 药品管理制度 174 第一条 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174 第二条 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75 第三条 药品精细分类管理 176 第六节 药品管理与使用 180 第一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 180 第二条 药品的效期管理 181 第三条 药品贮存条件 182 第七节 药品分类管理 183 第一条 药品质量特性和商品特征 183 第二条 商品编码 185 第三条 国家基本药品目录 190 第八节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流程 229 第一条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229 第二条 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230 第九节 药品管理培训计划 233 第一条 培训目的 233 第二条 培训时间 233 第三条 培训内容 233 第四条 培训要求 233 第十节 药品的保管养护制度 234 第一条 目的 234 第二条 依据 234 第三条 职责 234 第四条 养护内容 234 第十一节 安全用药常识 239 第一条 药品分类 239 第二条 药物不良反应 241 第十二节 如何鉴别中药材 251 第一条 来源鉴别 251 第二条 性状鉴别 252 第三条 显微鉴别 255 第四条 理化鉴别 255 第五条 中药炮制品的质量与优劣识别方法 255 第六条 口尝法鉴别部分药材的真假 260 第七条 水试法鉴别部分药材的真假 265 第八条 火试法鉴别部分药材的真假 267 第十三节 药学人员职业道德 268 第一条 药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 268 第二条 药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 269 第十四节 处方与非处方管理 273 第一条 定义与分类 273 第二条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 276 第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277 第四条 处方管理方法 281 第十五节 药品的陈列要求 293 第一条 药品基本分类 293 第二条 RX儿童抗生素类 293 第三条 RX中成药类 294 第四条 RX呼吸系统类 294 第五条 RX妇科用药 294 第六条 RX外用药品 294 第七条 RX儿童用药 294 第八条 消化系统类 295 第九条 医疗器械类 295 第十六节 药品质量档案管理规定 296 第一条 目的 296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96 第三条 质量档案管理职责 299 第四条 质量档案的保存与管理规定 300 第十七节 药品档案目录 300 第一条 药品质量档案(质量管理) 302 第二条 药品养护档案(储存与养护) 304 第三条 公司人员有关证件(人员与培训) 305 第四条 卫生及人员健康档案(人员与培训) 306 第十八节 服务理念及优势 307 第一条 服务目标 307 第二条 服务模式 308 第三条 服务特色 308 第四条 服务措施 309 第五条 服务优势 311 第十九节 服务承诺 312 第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承诺书 312 第二条 药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14 第二十节 售后服务方案 316 第一条 售后服务计划 316 第二条 售后服务能力 318 第三条 售后服务内容 319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321 第二十一节 药品运输配送质量风险控制 322 第一条 目的 322 第二条 依据 322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22 第四条 药品运输配送环节各风险点 322 第二十二节 药品储存配送质量保证协议 327 第二十三节 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332 第二十四节 系统概述 335 第一条 系统设计背景 335 第二条 需求分析 336 第二十五节 系统总体设计 345 第一条 业务流程 345 第二条 系统功能模块图 346 第三条 系统流程图 347 第二十六节 详细设计 348 第一条 程序输入输出描述 352 第二十七节 编码实现 357 第一条 用户登录模块 357 第二条 销售管理模块 358 第三条 进货管理模块 358 第四条 职工管理模块 360 第五条 坏货转移模块 361 第二十八节 药品安全应急预案 362 第一条 目的 36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62 第三条 法律依据 362 第四条 预案内容 362 第二十九节 药品储运应急预案 368 第一条 目的 368 第二条 适应范围 368 第三条 应急小组 368 第四条 应急方案 369 第五条 应急保障措施 373 第六条 宣传教育 373 第三十节 冷链药品储存与运输应急预案 374 第一条 目的 374 第二条 依据 374 第三条 适应范围 375 第四条 应急预案小组 375 第五条 责任 375 第六条 储存应急预案 375 第七条 冷链运输应急预案 376 第八条 应急小组成员应急处理及报告 379 第三十一节 配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79 第一条 突发紧急配送事件应急预案 379 第二条 配送车辆或物资被抢事件应急预案 382 第三条 配送车辆遭遇围困应急预案 383 第四条 药品未送达应急预案 384 第五条 补货、退换货应急预案 386 第三十二节 突发灾害应急预案 386 第一条 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86 第二条 突发停水应急预案 389 第三条 突发停电应急预案 390 第四条 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390 第三十三节 新冠病毒、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392 第一条 工作原则 392 第二条 成立领导小组 392 第三条 应急物资准备 392 第四条 应急处理程序制定 393 第五条 预防预警行动 393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响应程序 394 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 项目背景 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为加强国家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依照《管理办法》,中央医药储备分为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其中,中央常规医药储备主要应对一般状态下的灾情疫情和供应短缺,中央专项医药储备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专项。国家建立疫苗储备制度,分别纳入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 办法总则 1.为加强国家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国家医药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政府储备由中央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组成,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央医药储备主要储备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以及存在较高供应短缺风险的医药产品;地方医药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本辖区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企业储备是医药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结合医药产品生产经营状况建立的企业库存。 3.政府储备遵循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原则,逐步建立起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场有效供应的保障体系,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使用。 4.政府储备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或卫生事业单位承担储备任务。 5.生产能力储备是对常态需求不确定、专门应对重大灾情疫情的特殊医药产品,通过支持建设并维护生产线和供应链稳定,保障基本生产能力,能够按照指令组织生产和应急供应。 6.技术储备是对无常态需求的潜在疫情用药,或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产品,通过支持建设研发平台,开发并储备相应技术,在必要时能够迅速转化为产品。 管理机构与职责 1.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 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建立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主要职能有: 提出国家医药储备发展规划;拟订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目录;确定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和储备单位;加强对地方医药储备的指导;协调解决国家医药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医药储备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中央医药储备计划、选择储备单位、开展调用供应、管理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监督检查以及指导地方医药储备管理等工作。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制定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中央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4.财政部负责落实中央医药储备实物储备资金,审核拨付中央医药储备预算资金,参与制定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中央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5.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中央医药储备品种规模建议,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更新;负责对承担中央医药储备任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开展监督管理。 6.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医药储备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7.国家医药储备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医药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储备规模计划、供应链安全以及应急保障风险研判提出建议,负责对国家医药储备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储备单位的条件与任务 1.中央医药储备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确定,中央医药储存地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储备现状和实际任务提出意见,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研究确定。 2.中央医药储备单位应属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医药行业的重点生产企业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2)行业诚信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3)具有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或现代物流配送能力,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的质量要求; (4)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对专项医药储备品种,必要时可由省级以上卫生事业单位承担中央医药储备任务。 3.中央医药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执行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2)建立严格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储备资金安全; (3)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工作; (4)加强储备品种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并适时进行轮换补充,确保质量安全有效; (5)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严格执行医药储备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6)加强医药储备工作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计划管理 1.政府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公共卫生应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等方面需要提出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经国家医药储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估后,提出实行动态轮储和定期核销的品种建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结合对医药储备利用效能评估情况报告国务院。实施期限内遇有重大调整,及时报告国务院。 3.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储备单位下达中央医药储备任务,并通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储备单位签订《中央医药储备责任书》,储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任务。 4.实物储备原则上应在中央医药储备任务下达后的两个月内按照储备品种、数量规模的要求完成采购;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等品种,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储备到位。 5.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医药储备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强化对地方医药储备的调度评估,指导地方科学确定储备品类和规模、优化储备地域布局、完善储备调用轮换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地市级医药储备,形成中央与地方互为补充、全国集中统一的医药储备体系。 6.企业储备由医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运行的周期变化,保持医药产品的合理商业库存,并在应急状态下积极释放供应市场。 采购与储存 1.中央医药储备产品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新增储备任务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于国内具有3家以上(含3家)生产企业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生产企业及采购价格; (2)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生产企业,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储备品种市场价格或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确定;对没有市场价格和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价格调查,按照计价成本加5%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采购价格。 2.中央医药储备分为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 中央常规医药储备主要应对一般状态下的灾情疫情和供应短缺,中央专项医药储备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专项。国家建立疫苗储备制度,分别纳入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 3.实行动态轮储的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由储备单位根据有效期自行轮换,各储备品种的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 4.实行定期核销的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由储备单位根据有效期及时进行轮换更新,按程序申报核销储备资金,并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 定期核销储备品种如在储备期限内调整采购价格,储备单位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采购价格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5.储备单位应建立医药储备台账,准确反映储备品种的规格数量、生产厂家、采购价格以及储备资金的拨付、使用、结存等情况,每半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6.储备单位应加强医药储备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中央专项医药储备产品应设立专库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中央专项医药储备”字样。 7.因突发事件、布局调整等需对中央医药储备产品进行转移的,储备单位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资金管理 1.中央医药储备资金指保障中央医药储备实物储备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预算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支付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工作。 2.根据储备管理方式不同,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分为动态轮储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和定期核销中央医药储备资金。 动态轮储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现存规模保持稳定,储备单位结合日常经营在储备药品效期内自行轮储,中央财政不单独安排轮储费用。除重大政策调整外,中央财政原则上不新增安排储备资金。 定期核销中央医药储备资金规模根据国家确定的储备品种目录内实际库存及相关成本、费用情况核定。中央财政对定期核销医药储备保管、核销等费用给予必要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3.定期核销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 储备单位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储备资金清算、过效期药品核销补储、本年度新药品采购计划等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涉及的储备药品应分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金额统计,并附报有关质量检验报告 , 上报材料同时抄报财政部。 财政部有关监管局5月底前完成储备单位上年度过效期药品核销补储情况的审核,审核结果报财政部,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审核意见和储备单位新药品采购计划申请,7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上年度 储备资金清算意见及本年度储备资金预拨意见。 财政部根据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审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4.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中央医药储备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既定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对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实施监管。 5.储备单位建立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台账,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反映储备资金来源、占用和结存,确保国家医药储备账实相符。 6.地方医药储备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 调用管理 1.中央医药储备与地方医药储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医药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地方医药储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药产品的供应保障,地方医药储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中央医药储备予以支持;中央医药储备主管部门有权调用地方医药储备。 2.中央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储备单位及时收回储备资金。调用程序如下: (1)突发状态下调用储备,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调用 指令; (2)出现临床急救病例或大范围药品供应短缺,国家卫生健康委或省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用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调用指令。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生物以及核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或相关防控机制的指令调用储备。 3.储备单位应按照调用指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用品种送达指定地区和单位,并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充。 4.中央医药储备产品调出后原则上不得退换货,申请调用单位要督促接收单位及时与储备单位进行资金结算。 监督与责任 1.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每年度开展中央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时落实储备任务、未建立储备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储备单位,会同相关单位予以惩处。 3.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储备单位,取消其中央医药储备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2)未执行调用指令,延误医药储备应急供应的; (3)账目不清,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医药储备资金发生损失的; (4)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形。 4.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法附则 1.本办法所称医药产品包括治疗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药品和医疗物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地方医药储备计划和年度工作情况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3.国家医药储备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制定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财政部1997年制定的《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项目需求分析 (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采购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修改)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采购单位:3.项目地址: 4.项目的主要内容: 服务需求 1.具有社会责任感,服务意识强,信誉较好,愿意主动承担我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任务的药品流通企业。 2.具备短缺药品储备、监测与应对能力与经验,能在本市快捷完成药品应急调配工作,药品配送能覆盖到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短缺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3.中标后药品流通企业能迅速成立短缺药品储备供应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与人员负责,建立短缺药品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储备、采购、配送等工作流程。 4.储备的药品单独专库或柜进行,落实短缺药品储备周转资金,单独建立储备药品购进和配送台账资料,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进行成本核算。 5.及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日常短缺药品信息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按月做好短缺药品预警信息监测报告。 6.配合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辖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分短缺药品储备供应保障可属县区管理。 7.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制定年度市基层医疗机构短 缺药品储备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季度短缺药品储备清单,根据突发性重大疫情或传染病需要制定相关药品清单。 8.根据年度与季度短缺药品目录清单,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清单药品供应商遴选,优先选用基本药物、标内产品。 9.对清单内短缺药品进行适量储备,根据临床需要,及时保障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清单内药品使用,储备数量原则上以上年实际采购总量的20%(储备库存维持两个月使用量)。 10.储备药品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按照“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换”的原则,自主动态轮换,减少由于药品过期或储存不当造成的损失。 11.企业接到医疗机构短缺清单内药品采购订单后,如涉及急抢救药品应在第一时间内满足供货需求(24小时内),特殊药品要在2小时内送达,其他药品原则上应在48小时内完成供货。 12.储备企业要如实建立清单药品购进、储备和配送台账,每半年向卫生健康部门汇报短缺药品储备、配送、监测应对等工作情况。每年主动接受财政、卫健、医保部门储备工作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以及合同条款内容结算当年专项补助资金,如年度评估结果较差,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可取消其短缺药品储备企业资格。 13.服务期限:服务期X年。 服务要求 1.供应商能采购、储备附件中要求的药品清单(药品的 名称、规格应与附件清单要求一致)。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能储备的药品清单和进货渠道证明。 2.供应商应具备药品轮换的能力,保证日常所有药品存储的同时,能确保仓储药品的有效期不低于6个月。响应文件中提供药品轮换方案。 3.供应商具有合格的储备药品的仓库,仓储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存储设备、存储条件能满足本项目药品的存储要求。提供仓库的所有权凭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供应商具有完成本项目的配送能力,接到采购人配送药品的要求能12小时内把药品送到指定地点。提供配送人员和配送车辆情况。 5.供应商如不能提供附件中部分药品,响应文件中应提供替代药品方案。 6.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方案。 7.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无条件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相关管理和运作工作,组织专业团队,专人负责。项目团队配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 风险控制 1.供应商应加强风险监控。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招标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承储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2.供应商应加强对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承储工作实行全 过程动态管理,并根据具体药品品类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安全,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3.供应商应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团队建立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供应商应做好仓储日常管理台账,采购人将会同其他部门定期不定期都药品仓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违反药品管理要求,供应商应及时整改。 重点救治药品储备清单 序号 药品名称 药品规格 单位 数量 1 利巴韦林颗粒 0.15g*12 盒 2 阿比多尔颗粒 0.1g*6 盒 3 利奈唑胺葡萄糖注射液 0.2g:100ml 瓶 4 莫西沙星注射液 0.4g:250ml 瓶 5 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 0.2g:100ml 瓶 6 重组人干扰素a2b注射液 1ml:500wiu 支 7 重组人干扰素a2b喷雾剂 20ml:200wi u 瓶 8 伏立康唑针(国产) 0.1g 支 9 替加环素针 50mg 瓶 10 阿奇霉素针 500mg 支 11 异烟肼注射液 0.1g:2ml 支 12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针 500mg 瓶 13 比阿培南针 0.3g 瓶 14 利巴韦林注射液 0.1g 支 15 更昔洛韦针 50mg 瓶 16 阿昔洛韦针 250mg 支 17 苄星青霉素针 120wu 瓶 18 磷霉素钠针 2g 瓶 19 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针 4.5g(8:1) 支 20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针 1.2g 瓶 21 利福平针 0.45g 盒 22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针 1g(1:1) 瓶 23 阿米卡星注射液 200mg:2ml 支 24 头孢他啶针 lg 瓶 25 青霉素钠针 80wu 瓶 26 卡泊
药品储备服务投标方案(394页)(2024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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